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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名誉被判败诉


[  新快报    更新时间:2008/1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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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迷杨丽娟(左)和她的母亲在香港街头

 


  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名誉侵权,这对娱乐圈的“名人”官司昨日在荔湾区法院宣判。法院认为杨丽娟无法证明三篇“骂人”的博文来源于宋祖德的个人博客,据此判决杨丽娟败诉。据悉,杨丽娟表示将会上诉。

  三篇博文引发官司

  据杨丽娟母女诉称,2007年2月至4月期间,宋祖德在其博客上各发表了3篇文章,分别是《刘德华的粉丝杨丽娟,别再出来丢脸了!》、《揭露刘德华粉丝杨某之父死因真相》、《强烈呼吁兰州公安拒绝给刘德华粉丝杨某签证》。文章用“垃圾”、“大便”、“丑八怪”等词语形容杨丽娟,并把其父的死因描写得十分离奇。原告李天天律师一共提交了3份起诉书。

  其一,杨丽娟状告宋祖德的博客文章是对她的谩骂、侮辱、诽谤,给她的精神和名誉带来了损害。其二,杨丽娟母亲陶菊英状告宋祖德损害自己名誉。其三,杨丽娟状告宋祖德在文章中对其父进行了诽谤,严重伤害了自己及母亲的感情,因此要替父上告。

  起诉状要求宋祖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宋的三个博客上刊登不少于500字的道歉文章,持续刊登两年;删除那三篇文章;赔付原告共计15万元人民币。

  博客原文已无踪影

  在法庭举证和质证阶段,原告律师出示了从宋祖德博客上下载的博文打印件,但是被告方称宋祖德写的文章太多了,记不清到底写没写过这三篇文章。在法庭辩论阶段,宋祖德的代理律师称,宋祖德的行为不但不是诽谤,还是“见义勇为”并称“何况文章只是用了一些比喻的词汇”。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祖德有没有在博客里发表过涉诉的3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杨丽娟只向法庭提供了上述3篇文章,但无法证明这3篇文章来源于宋祖德的博客,遂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500元诉讼费也由杨丽娟承担。

  对于判决结果,原告律师李天天表示无法接受,并称杨丽娟一定会上诉。李天天指出被告方在庭上称记不清有没有写过那3篇博文。根据证据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应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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