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9月开始,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显峰,开通了“免检问题投诉热线”。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他接到一两百个电话,其中有2/3是消费者关于免检产品质量的投诉,另外1/3是一些小企业对评选标准中设置种种门槛的质疑。
“很多中小企业的产品质量其实并不低于甚至高于一些大企业的产品,但是免检制度使得这些中小企业享受免检制度带来的政策优惠的机会远低于大型企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夏业良说。
“太阳能热水器4000多厂家里有12个国家免检,其中就有一家自己根本就不生产,委托其他厂家代加工的。那么它为什么要办个生产质量领域的国家免检呢?而代其加工的厂家反而不是?”安徽合肥明惠太阳能有限公司销售部一位高姓经理抱怨说。
免检制度的前世今生
与小企业的感觉一致,对于大企业的政策倾斜正是《免检办法》的题中之义。
2000年3月14日,国家质监局原局长李传卿签署了《免检办法》。在随后接受《中国质量报》的提问中,李传卿表示,近几年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样合格率一直稳定在90%左右。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将能更好地体现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扶优治劣”的原则,扶优扶强。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管理司编写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曾阐述过《免检办法》背景:
1991年国家停止评优工作后,为了探索落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扶优扶强的措施,各级质监部门试探性地开展了一些免检工作,对连续几年国家、省监督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监督检查。
但在实行过程中,各地做法不尽一致,免检产品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同时,还出现了一些背离初衷的错误做法:一是有的地方层层推选,层层审查,加重了企业负担;二是有的地方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把“免检”作为“创收”的手段;三是有的地方层层搞免检,致使一些质量水平不高的企业打着免检的牌子,到处进行广告宣传,导致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等。
因此,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8月发文,要求各地暂停免检工作,同时,着手开展调查研究,制订统一规范。
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由此,原国家质检局才在2000年3月14日发布《免检办法》。
一个没有被提及的重要背景,是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形成的质量壁垒。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王秦平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上海生产的产品,到了河南、贵州还要检查;轻工业生产的东西,机械部门还要检查。这样检查来检查去,而且每个检查都要收费,企业受不了。”
根据《免检办法》,免检产品获得的待遇是,在免检有效期(3年)内,一是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的各级单位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检查;三是无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检查。其间企业所受的限制,仅在于“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和“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此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9日出台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被质检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的产品,在有效期(3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混乱的认证与评选
尽管包括王秦平在内的国家质检总局多位官员表示,所谓免检,是免予地方和各行业的重复抽查,而不是免予国家检查。但没有企业因此看轻“名牌”与“免检”这两项国家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