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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毅代言广告判赔48万


[  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08/9/3  ]     ★★★

    因同时为两家电动车厂商代言,明星陆毅及其代理方中乾公司被北京新日电动车公司(以下简称新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陆毅和中乾公司给付违约金48万元后,两被告却一直没有履行。日前,原告新日公司向密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中乾公司和陆毅强制执行,密云法院已经受理。

  2005年7月24日,新日公司、中乾公司、陆毅共同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约定,新日公司聘请陆毅作为其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约定中乾公司为陆毅的指定代理公司,全权代理陆毅全部宣传及广告。去年初,新日公司发现陆毅为另一电动车作销售宣传广告。后三方就解除合同以及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等问题有过交涉,但未就分歧问题达成共识。6月21日,新日公司将陆毅及中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中乾公司、陆毅签订的合同,中乾公司、陆毅返还其多支付的酬金及违约金120万元。

  在此案审理时,陆毅及中乾公司称,新日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未给付最后一笔48万元的代言费,并延迟给付第一笔代言费,因此反诉要求新日公司给付最后一笔代言费48万元及滞纳金,第一笔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0.52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毅在与新日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又成为其他品牌电动车代言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乾公司给付北京新日公司违约金48万,陆毅负连带责任;同时,新日公司在约定的合同到期日前依然使用陆毅代言的广告,应对陆毅支付相应的酬金20万以及滞纳金20.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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