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头派出所:
拘留处罚得当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证实,8月8日,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曾经处理过这起案件,嫌疑男子陈某,系民建厦门市委某处一负责人,江头派出所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针对受害者提出对嫌疑人猥亵儿童,只被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过轻的说法,警方表示,对于整个案件的处理,绝对是依法公正,受害者有不同意见可逐级反映。另一方面,嫌疑人家属对处罚结果也有看法,即当事人陈某是因视网膜破裂,视力不好,才在游泳过程中无意碰擦到他人的,所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过重。
昨日,在民建厦门市委一办公室内,陈某说,对于8月8日非礼事件及警方的行政拘留,整个过程他个人都认了,不想再多说什么。同时因为他是公务员,上级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3次,最后的行政处理,该是什么就是什么。
律师解析
猥亵儿童案处罚
因为非礼多名少女,陈某被处10天治安拘留,处罚依据是什么?究竟是偏轻还是偏重?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果最终认定陈某构成猥亵儿童罪,那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林志铭律师指出,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本罪猥亵的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女童和男童;本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而据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介绍,8月8日,江头派出所的行政拘留处罚,依照的不是刑法,根据实际情况,而是治安处罚法第44条:涉嫌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