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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应该缴个税


[  新华社    更新时间:2005/7/11  ]    

  国家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实施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但一些人对房地产涉及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全了解,对个人二手房交易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众说纷纭。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就房地产业税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征税早有明文规定

  问:最近一段时期,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众说纷纭,请问,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这次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税收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

  首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征纳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为什么许多人误认为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是一项新政策?

  答: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以前个人二手房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不大,社会关注度不强。另外,1999年三部委联合制定的税收政策宣传得不够,没有引起充分重视。二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这项政策执行不到位。三是今年6月以来,一些地方重申了这项政策,加强了税收征管,给人造成了为配合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新开征个税的错觉。其实,对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依法进行的,已经多年了。

  三种情况要征税

  该新闻发言人称,以下三种情况要征税。一是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是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两种交易可优惠

  问: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而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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