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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情人的购房款分手后要得回来吗


[  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7/24  ]    ★★★

    今年年初,42岁的老陈刚从一场婚姻三角恋中解脱。他和妻子阿芳(化名),在经历许多波折后重归于好,而女友阿香(化名)也同意放手。但这还没完,令老陈头痛的事来了,当初他曾给阿香10万元购房款,家人一直催着要回,可阿香不还。这让老陈很为难。

    老陈说,他和妻子阿芳算是患难夫妻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老陈丢下在国企的“铁饭碗”下海经商去了。虽然亲友不理解,但当时还是女友的阿芳,却很支持老陈。1998年两人结婚,婚后阿芳生了一个儿子。

    由于忙生意,老陈渐渐疏于陪伴妻儿,阿芳以为老陈在外有了女人,和老陈吵闹起来。两三年后两人分居了。

    2005年年底,老陈认识了30岁出头的服装店老板娘阿香,并渐渐产生了感情。老陈跟阿香说,如果他离了婚,就同阿香结婚。阿香答应了。

    此后,老陈经常往阿香的银行卡上存款,并让阿香留意买房。2006年夏天,阿香用老陈给的钱,再凑上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对于阿香的做法,老陈没有意见,不久两人同居了。

    这事传到阿芳耳中,她火了,认为老陈对不起她,带着儿子回娘家,与老陈断了往来,但由于分财产一事没谈妥,离婚就耽搁下来。

    去年7月,老陈忽然晕倒在办公室,医院初诊为肝癌。得知消息的阿芳赶到医院探视,当她看到病床上的老陈脸色蜡黄,顿时泪流满面。她放下自己的工作,日夜守护老陈。而此时,阿香则说自己不方便来,一次也没露面,此番经历,让老陈不由感慨“患难见真情”。幸运的是,经再次诊断,老陈只是良性肿瘤,可以治好。今年年初,老陈出院,与阿芳重归于好。

    不过,老陈说,他曾给阿香10万元买房,他想问问:这笔钱他能要回来吗?那套同居的房子有他的份吗?

    谢斌(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根据法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所有权就属于谁,所以,房子属于阿香是没有疑义的。其次,老陈与阿香属于非婚同居,经济各自独立,这一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而且按老陈描述,这10万元钱并没有立借条借据等证明,即使通过法律诉讼,法院也可以认定在当时情况下,老陈自愿赠予阿香。建议老陈与阿香以不破坏当前生活为前提,协商解决此事。

  □爱情插曲

  刚刚分手的男友抛出一份“恋爱清单”

    福州张小姐和男友相处一年多,对方经济条件不错,恋爱时花钱也很主动。可年前,她偶然发现男友与别的女生有暧昧关系,一气之下,就提出分手。男友答应了,但随后的举动,让张小姐大为吃惊。

    “他拿出一本小册子,说是一年来我们的‘恋爱清单’,包括每次约会开销,以及他送我礼物的费用。”张小姐说,刚开始提分手只是赌气,现在想想这个决定是对的。可现在男友天天催着她还钱,张小姐有些烦,问主持人:“我要还吗?”

    程璇(省医科所二级心理咨询师):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情理上来说,都没有“恋爱消费”平摊的要求。我们提倡恋爱中的男女要适度消费,尤其女生尽量不要接受奢侈品,这样能避免将来分手引起的纠纷。

  □婚姻妙语

    吴晖(福建省红十字心理援助中心心理咨询师):分手后不妨想想,如果用这笔钱去换取当初的美好甜蜜,删除这份回忆,你愿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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