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cci认为,森达公司和第一八佰伴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侵害了Gucci的商标权,因此要求它们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1万余元。
森达选材料有过错
森达公司辩解说,这款女式凉鞋上明确标注了森达商标,鞋盒上也清楚标注森达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图形商标,并在森达专柜内销售,不会使消费者引起误认,“而女鞋上的‘GG’图形并非商标,也不是附加在商品或包装上的图案,仅仅作为鞋上衬布的花纹图案,只是一种标记符号。”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GG”商标已成为服装、鞋、皮革制品等领域的高端品牌,森达公司在女式凉鞋上使用“GG”图形,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森达与Gucci共同推出这款女鞋,或者误以为森达的生产销售行为经过Gucci的同意,“森达公司对行业内的知名注册商标,具有当然的注意义务,该公司对这款鞋用衬布的选择有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第一八佰伴在销售时知道涉案女鞋侵权,因此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涉案女鞋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