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1号法庭,娃哈哈达能之争的“重头戏”——商标归属案,第一次开庭听证。
此次听证会历时2个多小时,法庭方面只有一位沈姓女法官与一位书记员在场,杭州娃哈哈集团未派员出庭。而达能方面派出了五位律师,当庭申请“撤销杭州市仲裁委关于裁定‘娃哈哈’商标归娃哈哈集团所有”的裁定书。
据悉,应娃哈哈方面要求,本案将于16日再次开庭听证。
这两次听证会,均为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正常司法程序,主要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暂不会对商标归属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但毕竟,与此前甚嚣尘上的“偷税”、“绿卡”等争端不同,重新聚焦“商标归属”问题,达娃事件正在向商业的本源回归。
“超裁”缘起
“娃哈哈”商标归属,涉及达娃双方最核心的商业利益。
达娃双方的《商标转让协议》签定于1996年2月29日合资之初,双方约定娃哈哈所有商标作价1亿元,娃哈哈将商标的一半价值,即5000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合资公司中,商标价值另外的5000万,则由达能支付给娃哈哈集团。
2007年8月起,娃哈哈集团与达娃合资公司商标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多次审理。
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举证:根据该协议规定,双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及在合资公司获发营业执照后的90天内,向中国商标局呈交商标转让申请,1996年4月24日,娃哈哈集团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核准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后,该商标转让事项始终未获得批准,但双方实际完成了申请手续。
1997年9月12日,娃哈哈集团再次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关于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娃哈哈集团将此情况再次明确告知了合资公司。
2007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证明了国家商标局未同意转让商标的事实。
娃哈哈集团主张:该集团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标转让程序,积极诚信的履行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全程参与办理转让手续,对商标转让过程是完全知情;由于商标局做出了不同意商标转让的决定,致使《商标转让协议》履行不能,已被终止;娃哈哈集团申请确认《商标转让协议》终止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合资公司无权要求娃哈哈集团履行转让义务。
2007年12月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确认自1999年12月6日起,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并驳回合资公司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议》([2007]杭仲字第154号)。
对此裁决,达能方面一直持有异议。2008年5月15日,达能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