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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应从严监管


[  中国质量报    更新时间:2005/7/6  ]    ★★★
   在日常生活中,各类食品的保质期愈来愈受到百姓关注。可是,今夏以来,湖北武汉却多次出现厂商更改保质期的问题,导致过期食品频频入市,购物消费被蒙上一层阴影。

  根据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食品从生产到消费都规定了一定时间的保质期,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应由厂商主动销毁。同时,国家还明确规定,有关执法部门对发现或查获的过期食品,应集中销毁。

  迄今为止,从过期食品的管理现状来看,一边是厂商缺乏自律机制,一边是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据了解,企业生产和市场销售的过期食品,都是经过执法打假和市场检查“抓获”的。仅在去年,武汉市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共销毁了货值达2000余万元的过期食品。

  在对过期食品问题进行调查时,厂家认为,产品出厂后交给商家销售,企业只负责收回货款,由于产品利润小,无力对产品保质期负责。商家则表示,一旦食品到了保质期,便与供货商一起将过期食品撤柜,结算时扣除相应货款。

  然而,质量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厂商若需处理过期食品,可以交给监管部门进行集中销毁。遗憾的是,基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一家厂商愿意采取这种办法。

  虽然《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食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但对其标注方式尚无强制性要求。一些厂商利用粘贴式标签使假,要么将生产日期暂留“空白”,要么随机应变地更换标签,将“过期”转为“延期”。于是,过期食品的市场转移、城乡污染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过期食品从商场超市流向小商小贩,从城市流向乡镇,过期食品已给人民群众和健康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如何对过期食品进行有效监管?有关部门提出,应加快建立食品档案,将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等相关信息全部登记,对生产日期和购销记录实行全过程联网跟踪监管。同时借鉴国外实行的“过期食品申报制度”,当商家发现食品过期后,应直接向有关部门申报销毁,不许返回厂家。武汉工业大学食品学院院长何东平认为,对过期食品的监管,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对不法厂商的处罚力度。

  作者:苏永华 本报记者 陈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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