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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或减少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


[  考试大    更新时间:2008/5/6  ]    ★★★

  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进行转移,是防止或减少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的最好办法之一。除此之外,货运代理尚须采取其他的必要措施,以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降低其责任风险。

    一、预防性措施

    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比如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接单条款及相关行业术语等,并能处理索赔和进行迅速有效的追偿;在使用单证时,确保使用正确、规范,字迹清楚:保证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下,其经营能够被客户及其分包人所理解和接受;雇佣的分包人、船舶所有人、仓库保管人、公路运输经营人等应为胜任职务和可靠的,国际货运代理应通知他们投保足够的和全部的责任保险;如果经营仓储业、汽车运输业,还应做好防止偷窃、失火等安全工作。

    二、挽救性措施

    挽救性措施分为:

    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索赔。

    在协定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采取行动。

    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只要可能,与货主谈判,友好地进行和解。

    及时向保险人通知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索赔或可能产生索赔的任何事故。如有可能造成损失时,应及时将每一事故/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即使当时尚未发生索赔。如国际货运代理发现做了不该做之事,或该做而未做之事时,必须告诉保险公司或向其提供下述资料: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有关被保险人的姓名;发生或未发生的事情,今后可能提出何种索赔;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日后可能会成为索赔人的姓名与地址:有关交易的文件副本,包括:事故/事件发生前所收到的指示内容,服务条款与条件,及/或此笔交易中所使用的提单。

    及时、适当地通知有关的空运、海运、驳运、陆运承运人,包括其他的货运代理、货物拼装人、报关人及与事故/事件有关的保险公司,并及时提供法律上所要求的事故通知书。

    立即将双方有关要求与答复的书面材料的副本抄送保险公司,尚须将索赔人提出的口头要求的记录,或双方口头联系(包括口头要求与答复,或与此有关的交谈内容)的记录,提供给保险公司,并将在下述情况下发生的全部内部通讯记录(或内部口头联系记录)提供给保险公司:从事导致发生此项索赔的交易时;收到索赔进行处理时,或知道该事故/事件已发生进行处理时。

    必须与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法律代表,在索赔或诉讼的协商、调查,或诉讼中进行合作与协助;遇到货物灭失或损坏时,与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人和货物保险人)联系检验事宜;向保险人提供单证和资料:收集支持案件的证据。保险公司的费用将限于应适用的保险单内所约定的免赔额外的费用,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据、取得证据、出庭聆听、出庭听审、设法使证人出庭的费用。在指定关于索赔的律师以前要与保险公司协商。获得授权的代表,包括律师也应有义务与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法律代表进行合作与协助。所以,须通知这些人或这些人的单位,有关进行此项合作的职责。对于被他人认为的疏忽行为必须严守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披露。

 
  当然对律师可以披露此疏忽行为与错误。


    没有保险公司的允许,既不承认责任也不处理索赔。被保险人不得在没有获得保险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承担任何经济义务,承诺支付任何款项,或任何金额。不得对某项索赔做出任何负有责任的陈述或行为。如果做出此种陈述或行为,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拒赔,即使此项赔偿或许是在保险单承保范围之内。

    不得在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特别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诉讼时效的延期。

    采取上述挽救措施时,尚须注意在以下情况无权对保险公司采取法律行为:未遵照保险单所规定的全部条款与条件行事或损失金额尚未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员的裁决而获得解决,或损失金额尚未得到被保险人、保险人和索赔人的同意该事故/事件发生超过诉讼或仲裁时效后采取的法律行为。在请求法院裁定被保险人在这一事故/事件中对损失是否负有责任的案件中,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均不得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共同被告。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承保争议时(包括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为被保险人抗辨某索赔案),还应注意适用下述规定:首先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供下述情况;任何有关的文件、通讯、抗辨书、向对方提供的文书副本、合同等;和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导致发生有关索赔的有关事实与有关情况,以及最了解该项索赔的人员的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一份详细说明,解释该项索赔应属于承保范围的所有理由。如果将上述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仍不能解决与其之间的争议时,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三、补偿性措施

    关于补偿性措施,我们可以结合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几个实例,来分析一下国际货运代理如何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其中哪些损失会得到赔偿,哪些损失则无法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一)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1998年,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入集装箱运往日本的YOKOHMA和意大利的GENOA。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YOKOHAM的B/LNO.CSC/98017货装入发往意大利GENOA的B/LNO.CSC/98018货中,造成YOKOHAM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YOKOHAM,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YOKOHAM,另外将误运到YOKOHAM的货运到意大利GENOA去。这样使产生两票货物的重复运输费用,共计14724.04港元。上述损失是货运代理的装箱员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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