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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规范实施,电子商务市场有法可依


[  每日新报    更新时间:2008/5/5  ]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达到2.1亿人,有4640万人使用网络购物,占网民总数的22.1%,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接受的商务模式。不过,我国虽然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但针对电子商务的

  模式规范尚处于空白状态。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目前正进行网上征求意见。专家认为,该规范实施后将使电子商务市场有法可依。

  电子商务规范文件将出台

  商务部公布的两份文件内容主要涵盖了对商家法人资格、备案执照、经营行为、支付方式、服务体系等各个环节的考核要求。其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

  据悉,《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服务提供方主体法人资格、服务对象主体法人资格、中立的第三方参与经营、实物交易、在线支付、售后服务、独立的技术配套设施以及人员技能等方面规范。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并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此外,《规范》中还对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进行了规范,其中指出在线支付是指卖方与买方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时,网站通过银行或具有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一种业务。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功能(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C2C交易要保留真凭实据

  据了解,这两份意见不但对B2B、B2C行业的商家进行了各方面的规范,还对C2C领域的个人交易进行了规范,要求在交易中的个人必须以实名进行,同时支付方式也必须保留真凭实据,涉及退换货等问题要追究法律责任等。

  其中规定,C2C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只能是自然人。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C2C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并储存交易日志,详细记录交易数据。

  此外,《规范》中还规定,C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C2C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必须监管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市场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另外,对于提供交易的网络购物平台,《规范》中也做了要求,规定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保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购物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使其日后可以调取查用,且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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