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家子”该当何罪?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只有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既然“违法要追究”,那我们就看看中投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决策是否违法?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必须承认,截止到目前为止,中投公司的这些巨额亏损还只是“浮亏”,我们必须要等这些投资行为产生实际结果后才能盖棺定论,我们才能依法追究当事者的责任。现在笔者要说的是:“是否能让不懂业务的相关负责人引咎辞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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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案宣告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新华社)
2008年3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有期徒刑六年,与此前所起诉的受贿罪、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仍被执行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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