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访问后,2002年10月,朗讯从这家客户那里获得了CDMA第二阶段项目合约的一部分,价值4.28亿美元。
资料显示,迄今为止,中国四大国有电信运营商中,只有中国联通采购和使用了朗讯的CDMA设备。
中国联通此前公布CDMA二期招标工作结果消息显示,朗讯于2002年10月21日与中国联通签署了CDMA二期合同,计划于2003年1月为中国联通新增500万用户的容量。其增容的网络将覆盖10个省市。
当时,摩托罗拉、朗讯、北电网络和爱立信等4家跨国公司基本上分食了价值100多亿元人民币的CDMA二期招标项目。
在频繁组织这类"访问"的那几年里,朗讯在中国的业务突飞猛进。朗讯2003年财报显示,中国已成为朗讯在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市场,对该公司2003财政年度收入的贡献达11%。2003年除美国和中国外,朗讯在其它各地区的营收都没有占到总营收的10%。而2004年,青岛朗讯工厂的营业额接近10亿美元。
法律双轨
"这个案件当时之所以被揭露,是因为公司的内部调查",12月26日,一位前朗讯市场部员工告诉记者。
事件缘于2003年8月,沙特阿拉伯的电信&计算机国家集团向纽约联邦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说,朗讯以及瑞士的ACEC公司在1995年到2002年期间向沙特邮电电话电报部前大臣阿里·约翰尼送礼1500万美元,还允许他使用朗讯在纽约和西雅图的私人飞机、豪华饭店套房,为他支付医疗费用和帮他向西雅图医院捐款200万美元。
作为回报,约翰尼做出了很多有利于朗讯的决策,比如推动沙特电信公司和朗讯合作,并同意朗讯终止与电信&计算机国家集团的一项合同,造成该集团损失6300万美元。
在这家沙特公司递交起诉书一个月后,朗讯在2003年9月30日发表的年度报告中表示,公司开始觉察到,对公司国外运营中出现的一些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缺乏内部管理。
在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的压力下,朗讯开始了内部审计。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事件,并认为公司对此疏于管理。
美国证监会认为,朗讯的这些中国电信行业客户都是国有公司,因此其员工属于<反海外腐败法>限制的范围。但朗讯并未让中国区高层和员工了解这一规定。朗讯前中国区CEO戚道协及其他公司高管批准为这些中国高管支付赴美费用,又没有监管旅行的内容。
"<反海外腐败法>的约束对象很广,包括美国的跨国公司、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国公司及其员工,违反该法会有民事和刑事责任。"一位熟悉美国法律的律师介绍说。
但此案以和解告终,这意味着朗讯在缴纳罚金后,可不必承认自己存在非法行为,也没有人将受到美国法律的刑事惩处。
不过,随着去年以来中国反商业贿赂行动的推进,电信设备提供商们已经变得谨慎起来。"之前请这些电信公司的客户吃饭或游玩,在财务报销时会注明是请谁,现在已经不再注明了",上述前朗讯员工称。
但是在中国,要认定这类接受免费旅游的行为是否属于受贿,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1997年颁行的新刑法中,受贿罪的范围仍仅限于财物,而对"财物"的概念又没有明确界定。
"这种免费旅游应该可以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战民认为。他援引1996年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说,"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这部规定注明:"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认为,刑法关于受贿罪条款中的"财物",应扩大到其他可以用金钱折算的财产性利益,如免费旅游、筵席招待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官员今年9月17日透露,<刑法修正案>(七)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其重要内容是扩大贿赂的范围,使之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