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田企业公司老板陈先生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发现网上有攻击他的文章,遂起诉要求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5万元。前天,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陈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今年1月,陈先生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存有攻击他个人名誉的文章,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发函给百度公司,称百度页面上刊载有损他名誉的侮辱性页面的网址和快照,要求立即删除。因协商无果,5月8日,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百度公司辩称,涉诉文章发布在第三方网站并受控于这些网站,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只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自动生成与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本身并未刊登、发布、传播涉诉文章,百度公司不存在侵权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是提供搜索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除对于众所周知的违法性信息内容,如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或社会公众普遍否定性评价的内容等采取措施外,无法对具体内容进行干预,否则将影响到搜索引擎所搜索到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及时性。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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