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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结束二十年商标纷争


[  浙江日报    更新时间:2007/12/11  ]     ★★★

    “金华生产的金华火腿不能碰‘金华’两个字的尴尬日子,如今终于过去了。”今天,看着那一只只印有“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标志和戴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签的优质火腿,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包中道依然很激动,“要知道那段日子前后延续了20多年。”

  金华火腿的“金华火腿”商标是在1979年10月31日获准注册的,申请人为浦江县食品公司。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这一商标被无偿转让给了浙江省食品公司手中。

  一开始,金华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商标的重要性,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显露:作为有着千年历史的传统名产,金华火腿的质量取决于金华这个区域特定的地理自然环境和金华人世代相传的工艺,以及采用金华猪(又称两头乌)后腿为原料,只有具备以上3个要素,才称得上是正宗的金华火腿。但按照《商标法》的规定,金华生产的金华火腿要使用“金华火腿”商标就必须付商标使用费。如果不付费而出现“金华火腿”4个字,就会成为“打假”的对象。而金华地区之外生产的火腿,支付商标使用费后,也可以标上“金华火腿”4个字。

  这一事实,让金华人无法接受。于是,一方要理直气壮地叫卖祖祖辈辈相传的传统名产,另一方则要依法维护商标专用权。金华火腿产业在乱战中元气大伤,整体品牌形象受损。

  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之争,最好的解决办法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如何实现双赢。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国家商标局与我省工商部门加紧了“双赢”的研讨:根据现行《商标法》,在与已注册的“金华火腿”商品商标不冲突的前提下,考虑到原产地的特点,再注册一个与其完全不一样的证明商标,使得现有商品商标与新的证明商标“平行”,以解决历史形成的问题。

  经过努力,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4月终于通过了对“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的初审,并予以公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今年4月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并于近日予以核准注册。浙江省食品公司没有提出复议。

  包中道介绍说,“金华市金华火腿”的注册人为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用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涵盖金华市所辖的81个建制镇、49个乡、 35个街道。获准使用该证明商标的金华火腿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与包装上同时印上该证明商标与国家商标局颁布的“世界地理标志产品”官方专用标志,也可以同时印上企业自有品牌。目前,金华正在积极落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证明商标,较为有效地解决了一个企业和一个地方、一个商品商标和众多的地理产品名称的多重矛盾。这将使得金华火腿的品牌价值、商品销量得到巨大提升,但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把金华火腿捆在了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如何珍惜来之不易的“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让传承千年的传统名产更加灿烂,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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