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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不再是“淘汰”理由


[  和讯    更新时间:2007/12/4  ]    ★★★

    “我们公司销售人员每个月都定了任务,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一名,就要被淘汰。”上班族张小燕(化名)近日为了年底的销售任务感到忧心不已。

    那么,现在被不少企业普遍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据律师介绍,即将于明年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也就是说,届时企业的这一行为将属违法。文/记者赖琴

    员工:实行“末位淘汰”压力大

    张小燕在莞城一家广告公司做业务员,据她介绍,每月完成任务额可拿1800元的底薪,其余再按广告提成计算,如果完不成任务,不但没有提成,连底薪都要打八折。

    不过,最让她忧心的并不是所定的基本任务,而是公司新采用的“末位淘汰制”: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一位的业务员,就将遭到淘汰。张小燕说,她之前也有过排名末位的经历,但那时候没有惩罚,只要完成任务,一个月照样可以拿3000多元。但是,“现在就想着如何能再多做一点业务,精神压力比以前大了很多”。

    据了解,“末位淘汰制”早已不算是新事物,多用于一些销售代表、业务员等基础岗位,也有一些企业在技术类岗位上,同样采用这一方式考核员工业绩。通过相关的考核评价,用人单位对排名靠后的员工往往采取调岗、降职、降薪或者辞退。

    “我之前所在的公司也是用末位淘汰制的,而且公司说开除就开除,没有任何补偿。”在长安一家贸易公司做业务工程师的高佩说,大家为了保住工作,只有拼命竞争,而且对于这项规定,大多数业务员基本上都默认接受,“业绩不好你也没脸待下去啊”。

    企业:让员工有压力才有动力

    被员工视为紧箍咒般的“末位淘汰制”,不同的企业对此也说法不一。

    大朗镇军辉达玻璃有限公司行政经理王先生就表示,他个人比较赞同“末位淘汰制”的做法,因为这种制度对员工的要求高,标准严格。“有压力才有动力,末位淘汰制让业务销售人员在工作每个阶段都有‘奔头’,知道自己面对的现实,从而督促自己尽快做出工作规划去执行。”

    在一家公司的任业务经理助理的刘小姐说,该公司也在实行“末位淘汰制”,不过当有员工的业绩落后时,也会考虑到个人各方面的条件和具体情况,再给予一定的机会,“这样做既保证公司不流失人才,又能减轻销售人员的压力。”

    “处于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不优秀,业务不好企业应该多从自身找原因,我不提倡使用末位淘汰的方法。”思迈营销顾问公司总经理罗先生表示,“末位淘汰制”在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时也会带来团队管理建设的隐忧,“‘末位淘汰’实际上也是一把双刃剑,尤其不适用一些正处于发展中的公司。”

    专家说法

    “末位淘汰制”将属违法

    “处于末位即遭淘汰”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旗峰律师事务所江永乔律师。据介绍,我国《劳动法》规定,由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对其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不过,处于末位并不表示不能胜任工作,因为完成劳动定额同样有可能排名末位,只是比其他优秀员工稍逊一筹。”江永乔律师表示,末位淘汰只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不过即将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情形,但是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因此企业采用此举将属违法。

    广东营销学会有关负责人罗膨认为,新法的实施势必将对企业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企业只有先建立起合理的目标考核和薪酬考核体系,加强人员聘用和内部员工培训,才有可能建立一支强大的营销队伍,“只有失败的管理,没有不优秀的员工,建议企业尽快完善自身管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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