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陆一波报道:6年后,彭女士才获悉当初被医院切除的一侧乳房,属医院误诊,自己并没有患乳腺癌。为此,彭女士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2万元。记者上午从静安区法院获悉,彭女士的诉请获得了法院支持,医院被判赔偿彭女士各类损失共计20.6万余元。
2000年7月26日,40岁的彭女士发现自己左乳异样遂前往医院就诊。经医院外科检查,同年8月1日,医院实施了左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同月17日,彭女士出院。2006年6月,彭女士至市肿瘤医院求诊,被告知以前诊断的病情有误。为此,彭女士把手术医院告上法院。
法庭上,医院辩称,临床医生根据当时完整病理报告及切片,对彭女士作出患有癌症的诊断,符合治疗常规的。今年1月29日,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彭女士左乳头有类似“派杰氏病”的临床表现,医方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现根据医方提供的不完整病理切片资料,不能作出“派杰氏病”病理诊断,医方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由此推定,该医患争议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住院病人的病历资料应由医方保管,因医方未按规定书写病理报告及妥善报告病理资料,导致鉴定部门无法认定彭女士是否患有“派杰氏病”的病理诊断,举证不力的责任在于医方。鉴定部门推定构成医疗事故,考虑到彭女士女士有原发病等因素,认定由医方承担彭女士女士切乳损失70%的责任。法院最终确认彭女士各类损失费约为29.44万余元,遂判决由医院方赔偿彭女士经济损失计20.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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