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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史玉柱倒卖虚拟货币事件引发的辩论


[  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07/12/3  ]     ★★★

  本文拟以网络上热炒的“征途网络倒卖虚拟货币”一事为引子,说说目前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立法,学术辩论和商人道德缺失的状况,为一家之言,意在抛砖引玉——

  2007年6月5日,上海征途网络科技公司所开发运营的网络游戏《征途》,在游戏版本更新中,加入了一个“随身钱庄”功能,玩家通过这个功能,就可以用人民币无限量的向《征途》的运营商购买虚拟货币“银子”。由于《征途》的游戏玩家在游戏中需要大量的“银子”来维持日常开销,而玩家通过传统游戏方式(如做任务、打怪)赚取足够“银子”是相当困难的,“随身钱庄”功能的开通等于赤裸裸地将黑手伸进了玩家的腰包。从此,《征途》的运营商不再是靠服务来赚取利润,而是用发行虚拟世界的货币来牟取巨额利益。

  对于一向营销手段“出位”史玉柱来说,这次是不是又想找点顶风作案的快感呢?我们还记得去年下半年,游戏已被从电视上封杀掉,史玉柱硬是将征途网络的“美女爆笑”广告搬上了央视。而现在,“著名的14部委《通知》”风声还没过去,史玉柱又公然发行起虚拟货币,到底是什么使他无所畏惧呢?

  根据央行3月下发的的14部委《通知》,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着重体现为四点:

  第一,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

  第二,要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

  第三,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

  第四,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央行指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央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显然,《征途》的随身钱庄违反了央行规定,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46条该如何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6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就这两条还真拿史玉柱没办法。同时,关于虚拟货币的身份在学术界也一直争论不下,虚拟货币到底会不会对金融系统和硬通货造成冲击、会造成多大冲击也没有定论。网络游戏交易网

  “虚拟货币威胁论”的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已经不是在账户中沉睡的虚拟财富,而是超越运营商的体系之外,在网民之间互相流通,网民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时,就等于增加了货币供给量。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显出了网络“硬通货”的特性。并且一些虚拟货币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与人民币的兑换,继续按照现有的发展趋势,有可能“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而一旦虚拟货币取得“一般等价物”地位,就会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

  相反的观点是,认为“虚拟货币并不具备货币属性”。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网游虚拟货币它只是作为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而非一般等价物,其商品属性大于货币属性,具有价值,但不具备价值尺度的功能。另有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货币的发行量并不能影响人民币的发行总量,在人民币发行总量稳定的情况,担心虚拟货币冲击国家金融系统是杞人忧天。

  以上两种观点可以说势均力敌。再回到《征途》“随身钱庄”功能这个问题上,我们与其说史玉柱是个精明的商人,不如说他是个一流的投机者更贴切,所以,他的一生虽然写满传奇,名声却并不闪亮;他的公司赚了钱,却缺失了道德——但是他能走到今天,归根结底还是法律的空白给了他投机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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