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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河广告“想喝就喝”违法了吗?


[  世界品牌实验室    更新时间:2007/11/8  ]    ★★★

    在北京等地的街头,以超女为形象代言的浏阳河酒“想唱就唱,想喝就喝”广告牌挂了近一年的时间,这句被认为很有“创意”的广告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世界品牌实验室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我国对烟草、酒类、医药类产品广告向来有严格的管理规定,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
   
    公众释义“想喝就喝”
   
    就“想喝就喝”具体表达的意思,世界品牌实验室调查了部分消费者。
   
    一位任教多年的中学教师认为,“想喝就喝”用作广告语确实不大妥当,有一种误导消费者的感觉,对于所有的人来说,不能“想喝就喝”。比如未成年人、司机及身体不宜饮酒的人群。如果改成“要喝就喝”,可能会更好一些。
   
    从汉语词汇的常规含义来看,“想……就……”就是根据自己的想法,随心所欲,无须节制。从语句的使用来说有倡导、提议、鼓励和支持的意思。
   
    在一家IT公司工作的董先生对此却不以为然,他认为,平日里好朋友聚在一起,当然是想喝就喝,没有什么顾及,只要大家高兴就好,但酒这东西,还是少喝为好。
   
    一位高校学者对世界品牌实验室说,对于“想喝就喝”这个提法,自己并不认同,喝酒应该适量而止,量越少越好。“想喝就喝”这句广告词不太符合社会倡导的价值观念,另外,这个广告由中小学生喜爱的明星来代言,对于这部分受众来说就是很不恰当了。
   
  常言道“司机一滴酒,家人两行泪”,对于驾车者来说,“想喝就喝”明显是司机的“天敌”,很多司机认同“想喝不能喝”的说法。
   
    语言学家孙先生认为,“想喝就喝”从语法上来说,是一个假设条件句,但不是惟一条件句。他认为,“想喝就喝”只能针对部分人群,不能用于全部受众,如果是不宜喝酒的群体,该广告语无疑有诱导之意,但对于经常喝酒的人来说,就是无所谓的事了,所站立场不同结论自然也就不同。孙先生表示,“想喝就喝”这句广告语并不妥当。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酒类广告不得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从这一规定上看,浏阳河酒的广告语“想喝就喝”确有倡导、鼓励人们饮酒的意思。从另一方面看,这个广告又是以大众所喜欢的超女来做形象代言人,所面对的受众是广大青少年,此类广告语更应慎之又慎。
   
    据世界品牌实验室调查,浏阳河酒“想唱就唱,想喝就喝”的广告除了在一些电视媒体上播放已久外,在北京的部分主干及环线路上都能见到其巨幅的广告牌。
   
    法律解读“想喝就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金小鹏认为,中国的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说明这条广告违法,没有哪一条法律能说明“想喝就喝”违反广告法。“‘想喝就喝’这句广告词,目前没有办法用法律来衡量它是否违法,但它确实违反了人们生活的原则,存在诱导人喝酒的倾向。”
   
    金博士解释说,目前中国有些法律不是很严密,因此很多具体问题就跳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他认为,外国的法律对广告有明文的规定,哪些广告用语能用,哪些广告用语不能用,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同时他也呼吁有关部门应尽早完善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规范广告用语。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律师则认为,浏阳河酒“想喝就喝”的广告语违反了相关法规,根据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而‘想喝就喝’这则广告语就是在鼓动和宣传人们无节制饮酒。”
   
    企业广告应注重社会责任
   
    世界品牌实验室就此事联系了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一位姓张的女士告诉世界品牌实验室,对这则广告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她认为这则广告语是在借超女流行之势,因为超女比赛的口号是“想唱就唱,唱得响亮”,所以做广告时就用“想喝就喝”与之相呼应。
   
    在企业大谈社会责任的今天,一则小小的广告宣传,也会体现出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感。酒类产品因其具有特殊性,商家在宣传产品时应注意是否会误导消费者,要避免广告用语不当而造成对企业形象的不良影响。因此,企业在花大力气做宣传的同时,应注意到健康向上的广告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一部分。
   
    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对此事未予表态,称未经审核不能做出结论。如果接到相关举报,工商管理部门会对此事进行核查。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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