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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坚称没有强迫职工辞职


[ 严丹虹 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7/11/6  ]    ★★★

    针对广受争议的“7000人集体辞职事件”,华为公司昨天发给早报记者的声明坚称,辞职完全属于员工自愿,没有公司强迫行为,“绝大部分员工会通过竞岗回到原来岗位”;而华为也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调整,没有侵犯职工权益。

    深圳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上述“辞职门”是华为近期启动的自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人力资源调整计划。根据这一计划,在华为工作满8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竞业上岗”。所有自愿离职员工将获得相应补偿,工作10年的大约可以拿到20万元的补偿金。据不完全统计,此次调整规模可能涉及7000人,华为则可能付出超10亿元的补偿金。

    一些分析认为,华为此举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舆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铁饭碗”,而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作出这一举措,不排除有降低人力成本的考虑。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目前也介入调查此事,并将尽快拿出认定结论和研究处理方案。

    华为强调辞职皆系自愿

    对此,昨日华为的声明称,近10年来,华为通过快速发展,员工人数已达到7万余人,但也积累了一些问题,聘用主体关系混乱,不利于业务运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这些需要重新规范。

    华为强调,在学习、理解《劳动合同法》后,华为有部分主管和老员工自愿提出辞职,重新接受公司的挑选。“辞职完全属于员工自愿,没有公司强迫行为。”华为称,“员工辞职后,绝大部分员工会通过竞岗回到原来的岗位。由于这些员工中绝大多数是华为持股员工,他们都将支持企业保持持续的创造力和活力。”

    沪上一人力资源经理对记者表示,华为此次辞退行动未必是规避《劳动合同法》,但企业正好可借新法实施的契机,对内部人员作大检阅的改革动作,检阅员工、优胜劣汰,“这段时间可能将是很多企业进行类似调整的时机,炒人事件会更多地在私营中小型企业里出现。”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严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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