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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并未放弃242条款,企业仍面临压力


[  国际金融报    更新时间:2005/6/17  ]    

  中欧纺织品贸易新协议中“克制使用‘242段’条款”的表述意味着中国企业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欧盟驻华大使赛日·安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盟并未放弃使用242条款—— 中欧签署的关于纺织品贸易的新协议正被广泛认为是一个双赢或者多赢的协议。然而对于中国政府和中国纺织品企业而言,需要思考和应对的问题仍然存在。 中欧双方于6月11日凌晨就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问题签署了备忘录。关于“克制使用”的表述是这样的:欧盟承诺在2005—2007年期间,对于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十类纺织品之外的、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书第242段条款;2008年,对所有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段”条款。 “现在很难讲欧盟何时再次动用242条款,但很有希望看到欧盟不再使用242条款。总之,欧盟不再使用242条款的可能性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欧盟正式放弃这一法律权利,我们只是要‘克制使用’我们的权利。”6月13日下午,欧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大使赛日·安博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克制使用”的确是值得思考的词语,也当然是值得中国纺织品企业重视的词语。赛日·安博的上述表示可能对这些企业有所启迪。中欧双方签署的备忘录还有一个关键的数据表示,这就是中欧双方同意,在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期间内,对上述十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实比242条款中设定的“增长率不超过7.5%”的标准有所放宽,但对于今年1月至4月,中国纺织品出口同比增长18.4%的实际情况仍有相当距离,所以,如何从18.4%降低到中欧双方协议中规定的8%至12.5%,是中国政府和纺织品企业面临的严峻课题。 中国政府针对纺织品出口采取何种措施达到8%至12.5%的增长率,目前尚不明朗。有专家认为,要想达到纺织品出口的数量限制目标,中国政府有可能会采用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制度。与重新加征出口关税相比,发放出口配额能够更有效地控制出口增长。而一旦实施出口配额制度,能否争取到足够的出口配额,就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中国政府不可能重新动用利用关税限制出口的办法,因为此前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已经表示“不能让企业承受双重压力”。 当人们集中关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242条款的时候,不可忽视的另一个潜在风险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第16条”。第16条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明确规定,WTO的其他成员可只针对来自中国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的权利,这其中也包括纺织品,并且要到2012年底这一权利才能完全取消。”从字面意思即可以看出,这第16条的规定将针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可能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限延长到了2012年。在舆论普遍为中欧达成纺织品新协议而欢呼双赢或者多赢的热闹场景下,权威人士提醒中国纺织品企业要注意这一条款的潜在风险。 赛日·安博不认为中国面临“第16条”所述的危险。他说,这个条款是存在的,我们现在还不谈这些,短期内不存在风险。 今年5月底,记者在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欧洲委员会采访时就了解到,对于中欧纺织品贸易争端,不仅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欧盟欧洲委员会不同级别的其他官员也多次强调,要求中国要在纺织品出口问题上采取切实的“数量限制”措施———达到7.5%的增长率。可以说,从中欧就纺织品贸易进行谈判的全过程看,欧盟始终牢牢固守在这一底线“附近”,之所以说“附近”是因为,曼德尔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如果中欧双方能达成相互理解的协议,7.5%的增长率可以有所突破。现在看来,8%至12.5%的增长率相对于7.5%确有突破,但不可否认的是,突破的幅度并不像人们期待的那么大,由此给中国的纺织品企业带来了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赛日·安博说:“中欧双边贸易总量已经接近2000亿欧元,在未来的每一天,每个小时都有可能出现新的问题,偶尔出现困难也是正常的现象。中欧是合作伙伴,不断解决问题是我们的任务。” 面带微笑的曼德尔森称赞商务部部长薄熙来是个强硬的谈判对手。薄熙来也赞赏欧盟解决争端的诚意。实际上,谁也不能回避的是,贸易争端的本质是利益的博弈。从中欧签署的备忘录内容看,面带微笑的曼德尔森其实也很强硬。 从长远看,对于中国而言,淡定和从容是必须的。或许,将来某时再回味此次中欧纺织品贸易争端,我们会认识到,这一切都是中国经济走向发展壮大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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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条款 《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242条款规定,WTO成员在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应主动将上述商品的出口数量控制在提出磋商请求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的前12个月的实际进口数量之上不超过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范围(简单说,就是增长率不超过7.5%)。如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则进口国可以单方采取限制措施。该条款的有效期一直到2008年12月31日,也就是在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取消整4年之后,而且该条款只针对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此前曾表示,尽管中国在加入WTO的时候,作为让步同意了这个条款。但是,究其242条款的本质,因为它专门针对中国,所以是有歧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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