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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器产品售后保修服务禁“打折扣”


[ 赵良英 楚天金报    更新时间:2007/10/8  ]    ★★★

    黄石某居民家的彩电出现故障,先后6次找到街头“游击队”,花了500多元也没修好,最后找到一家正规维修企业,只花0.5元更换一个零件就修好了;襄樊市消费者付明军的洗衣机维修后,在家使用不到20分钟突然起火燃烧,刚装修的新房被烧坏,家中老人被严重烧伤……近年来,因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投诉率居高不下。

    9月29日,《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施行。其中一系列规定,有望破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明确执法主体避免管理“真空”

    目前,我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是,在省级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市、县主管部门则不尽相同,设在工业部门的占37%,设在广播电视部门的占23%,设在经贸部门的占18%,设在信息产业部门的占16%,设在其他部门(劳动、商业等)的占6%。

    针对上述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工作。

    增设“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

    省信息产业厅的统计显示,我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投诉在社会各类投诉中一直高居榜首,“乱接受、乱修理、乱收费”现象普遍存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当前市场自身调节能力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有必要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活动设定行政许可。

    为此,《条例》规定,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须取得《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执业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含零配件)标准。为了使许可范围更加透明、规范,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确定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修复和修复后保质有期限

    据统计,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投诉中,反映维修服务时效性和维修服务质量的占总投诉量的20%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是产品在修期限和修复后保质期限不明确,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承接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期限由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约定,并在维修单上予以注明。产品修复后,90日内因同一故障点再次出现同类故障的,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返修。

    严禁售后保修服务“打折扣”

    据分析,目前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上的投诉中,不少是缘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及时结算特约维修服务者的安装、保修费用,没有保证备件供应渠道顺畅,从而影响维修服务质量。

    为此,《条例》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其委托保修的维修服务经营者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并及时支付保修费用,不得降低标准或者滞后支付。《条例》同时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符合保修条件的,保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符合退换条件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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