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应以政府和行业(包括银行)出资启动,再吸纳民间资金和外国资本共同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以“民办官助”的形式,经试验再推广。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风险资本管理和运作的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从而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鉴于我国改革开放仅仅只有2O年时间,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机制都还处于幼年时期,不论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其资金积累时间短,资金量数也少,就大多数企业而言,应付生产尚且资金不足,更何况搞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再加上高科技科技企业投资特定的高风险性,使得其很难从传统渠道获得融资,所以除少数企业集团经济效益好,可以拿出更多的销售收入来支持技术创新之外,我国目前更多的高科技创新企业需要国家或地方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予以扶植,提供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启动资金。
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的发展风险投资业过程中,政府不宜直接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机构和控股来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因为从国际风险投资的运作经验来看,每笔风险投资的背后,都有着反复的权衡和严格的评估、所以风险投资只能由直接关系到切身利害的民间资本来运作,而不能靠政府设立控股的各种风险投资基金或机构来实现。在这方面,日本研制模拟高清晰度电视是最典型的反例。政府投资十个亿美元,多年致力于研制高清晰度电视,最后还是失败了。究其原因就在于当今已属于数字化时代,而政府官僚由于偏向计划的经济,结果导致判断失误。因此在中国风险投资中政府应本着“支持而不控制,引导而不干涉”的原则,积极推动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在这里,我们认为有必要再强调一个关系,即政府发起、设立并参与风险投资公司或机构,并不等于政府应该以此公司或机构进行控股。正如前面所述,政府不应该控制风险投资公司或机构,或对之控股,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应该参与对风险投资公司或机构的投资。相反,政府在风险投资公司或机构中的参股,一方面可以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吸引更多热衷于风险投资的机构和个人来参与该项目事业,从而扩大风险资本的规模;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一个股东的身份参与风险投资公司或机构的内部经营、管理和投资,对其施加一定影响,以使其风险投资判断更准确,风险更小化,收益更大化。事实上,以风险分散化、最小化的出发点考虑;一个风险投资公司或机构可能会有成千上万个股东,仅仅作为一个参股者的政府并不需要拿出太多的投资金。有时, IO%的股份或一百万、一千万对一个风险投资公司而言,可能就已是一笔很大的注资了。
借鉴国外风险投资运作的经验,发展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实行股份公司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向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见,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能吸引国有和公众的投资,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壮大企业实力,而且还能降低风险,完善管理。
对一个风险投资公司而言,这种以民为主、官民结合的风险投资公司或机构设立时的资金来源主要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筹集:
1.国家投资参股。
我国目前现有一部分不适合产业政策要求,或经营不利长期亏损并已扭亏无望的国有中小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关、停、并、转、租、包、卖、稼接等手段,将其存量资产转化成货币价值,其金额的一部分(按一定比例)拨给社会养老基金和医疗基金,用于对原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其余的那部分资金作为国有存量资产调整出来的资金,可全部作为国家对一些有潜力的风险投资公司或机构的资金重要来源。这样一方面优化了国有资产现存产权结构,另一方面为高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资金来源,推动了高科技企业产品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2.各种社会基金。
如养老基金,抚恤基金,以及保险公司证券专款。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这些社会基金的出资额宜适当,不可过大,一般基金总额的1—2%即可。
3.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在其货款或投资的一定限度内,拿出一部分资金参与风险投资。
4.个人。我国目前拥有银行存款约五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有一大部分存款为个人存款。因此个人参与我国风险投资的潜力很大。
5.引进外资或国外风险投资。
如1994年我国与新加坡科技集团共同建立的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与香港汇丰银行合作建立的中国火炬基金,两个基金的投资总额为2.3亿美元。截至1995年底,已建立了9个合资企业,外方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以及我国风险投资业的逐渐规范化,吸引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来华投资的前景将更为诱人。
6.国有或私人企业或大企业集团的出资。这些资金雄厚、运作较为规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出于涉足高科技领域、优化产业结构或分散风险增加收益的考虑,也会由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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