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北京两家公司两名操盘手被判入狱
对敲: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庄家或操盘人员为吸引投资者跟风,用两个以上的账户互相买卖,首先自己先挂好单,然后用另一个账户去买入,这样产生的交易就是对敲。
时报记者 关帅屏
通讯员 黎毅锋 报道
张某因与公司管理人员产生分歧并担心被解雇,便利用担任公司期货操盘手的便利,与北京一同行李某在期货市场上以高买低卖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致使公司损失64万元,两人从中获利31万多元。两人的违规交易被上海期货交易所发现,接报后,警方将两人抓获。日前,张某和李某分别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南海法院判刑3年和1年。
担心被炒心生歹念
来自肇庆的张某于去年4月1日应聘进入佛山市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担任公司期货操盘手。因在工作上与管理人员产生分歧,张某担心被解雇,产生了利用自己担任操盘手的职务便利“捞一把走人”的歹念。同年6月7日晚,张致电给北京某期货公司操盘手李某,经密谋,两人决定在期货市场上利用“网上对敲”的方式,即张某以金属公司资金高价购入李某的期货,再以低价卖回给李某平仓,从而侵占金属公司资金,并约定事成后双方以三七分成。
“对敲”致公司损失64万
次日下午2时38分至56分,张某负责指挥,利用金属公司在南海某期货经纪公司开设的账户,以及李某在北京市某期货经纪公司开设的账户,与李某以2005年5月期铜为交易对象进行“网上对敲”。其中,由李某挂价26190元,张买入后以价格25180元卖回给李某平仓,两人共交易14手;接着,由李分别挂价26200元和26170元,张买入后分别以25170元和25200元卖给李某平仓,共交易50手;两人共双向交易128手。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张某未能完全确认交易市场上哪批期铜由李某挂价出售,为确保购入李某的期铜,张某便将价格相近的期铜都购入,致使以此高价购入低价卖出的方式另与他人交易60手。整个过程致使金属公司损失64万余元,张某和李某从中非法获利31万多元。两人的违规交易立即被上海期货交易所发现,并于当日对李某和张某使用的两个账户进行冻结。
假冒开户人写检讨书
违规交易被发现后,为了掩饰自己的行为,张某于当天下午假冒开户人名义传真了说明书、检讨书送到南海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企图平息此事。但南海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仍将此事通知了金属公司,金属公司最终发现了张某的违规行为。
同年6月15日,张某向金属公司写下了与李某串通网上交易,造成金属公司经济损失60多万元的检讨书。7月19日,警方将张某抓获。
同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接报称,李某约金属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北京见面,商谈如何处理他伙同张某侵占金属公司资金问题。26日,李某前往北京市崇文门酒店与金属公司工作人员见面时被抓获。
辩护人意见:犯罪未遂
日前,南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和李某以及辩护人提出张和李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期货交易的规定,期货盈利必须经期货交易所与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结算、划转才能获取。而张某和李某违规交易被上海期货交易所发现,并在收市前被冻结期货账户,两人的获利尚未占有,故两人的行为符合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南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明知张某的意图而予以协助,是共犯。两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张某和李某有期徒刑3年和1年。
名词解释
什么是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贸易形式发展的自然结果。从总体上讲,贸易活动大体上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大类。
现货交易既包括物物交换、即期交易(钱货两清),还包括远期交易。一般来讲,现货远期交易要签订现货合同。现货合同作为一种协议,明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双方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和交货日期等。买卖双方签约后,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不能违约。
期货交易则不然,期货交易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而是一纸统一的“标准合同”,即期货合约。在交易成交后,并没有真正移交商品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及时转让合同,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履约可以采取实物交割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冲期货合约的方式。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不同于现货市场的实买实卖。买卖期货合约,一部分人想投机获利,另一部分人则想回避价格风险。期货交易对于那些希望从市场价格波动中牟利的投资者,保障自己不受价格急剧变化影响的生产经营者来说极具吸引力。
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等四个品种的标准合约。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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