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死者尸体无人认领,车主赔钱谁来收?保险不赔,交了保费保什么?
★漫画 王鲁英
107国道上,一老人骑自行车时不幸与的士相撞身亡。交警在媒体上刊登认尸启事并核查后确认死者为“无名氏”,在车主交纳5万元经济赔偿金后按责任划分给予结案。不料,车主拿着经济赔偿凭证找到保险公司,却被告知无法获赔。
死者无名,暴露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车险条款的一个重大漏洞:保险公司称,死者身份不确定,交警收这笔钱是“政府征用”,不是经济赔偿金,因此不在理赔范围;而交警则认为其行为符合《交通事故处理规范》。问题在于:无名尸体车祸案件中,经济赔偿金由谁收?交警作为行政权力能否介入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死者永远无名,赔偿金归谁?亲属出现后能不能得到这笔钱?如何得到这笔钱?这些在相关法规中都非常模糊。
事件
死者无名 交警收了5万赔偿金
2004年6月19日,罗秋英的的士在107国道岳阳段撞上了一辆自行车,经抢救无效,自行车上的老人死亡。交警随后在报纸、电视上刊登认尸启事,并进行核查,然而结果仍然没有找到死者家属,而且老人身上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物件。
在进行责任划分时,交警认定双方对事故各负50%责任。认定书上,死者名字为“无名氏”,没有住址。2005年3月29日,岳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调解书,除了抢救费、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外,的士司机须支付赔偿费用5万元。罗秋英按时交纳了这笔款项。交警由此开出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取了这笔5万元的款项,同时,开出了结案通知书。
保险公司
死者身份不明不予理赔
但是,当罗秋英找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岳阳分公司理赔时,却没有“保”回损失。该公司理赔中心认为:根据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04)285号文件:死者身份不明的赔偿问题中,“被保险人支付给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押金,属于‘政府征用’性质,同时设有(原文如此,应为“没有”,记者注)赔偿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保险人暂不予赔付。”
理赔中心处理这一事件的是法律顾问易轼。易轼对记者称:公司不是拒赔这5万元,而是“现在死者身份不明,死者的户口、实际年龄、被抚养人等都是不确定的,因此损失也是不确定的。根据《保险法》,不能确定的暂不赔付,等到确定之后再行赔偿”。他认为:“车主交给交警的这笔钱,属于押金性质。”
然而,事情远远不是如此简单,以5万元赔偿金为中心,这一死者无名的车祸,向我们提出了车险条款中的一系列疑问。
一问
交警有没有权力收这笔钱?
易轼指出,交警部门内部规章中有一个重大矛盾之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04年61号文件中规定:“5月1日后,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不得依据本省原相关规定收缴事故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预付款。”而交警总队在2005年4月“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中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正是后面这个《规范》,赋予了交警收赔偿费的权力。但是,新《交法》出台后,已经取消了交警强制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力,并明确事故赔偿问题应为当事双方的民事纠纷,争议应当由法院作裁判。交警调解赔偿问题应贯彻自愿原则,而本案中,被调解的一方却是无名尸体,如何能与车主达成一致自愿意见?无调解何来赔偿?
二问
赔偿金由谁来监控?
另一个问题是,交警把这笔钱交给哪个“有关部门”?死者家属一直无法找到怎么办?相关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有钱就有了利益,如何监控就成了难题。
记者为此在长沙采访了多位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律师们认为,如果交警收赔偿金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合法有效,那么这笔钱也应当交给新《交法》中规定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抢救伤者、赔偿家属的费用来源。但是这一基金现在各地普遍没有设立(本报2004年6月18日曾报道过《新法上路呼唤“救命基金”》)。
三问
投保人损失如何挽回?
记者了解到,近来岳阳发生了多起死者无法确认身份的车祸,最近的一起中,死者家属出现,最后通过DNA鉴定后得到赔偿。
罗秋英表示理解交警收钱的做法:“车子撞死了人,交警可以扣车,我还要尽快拿回来开,交钱符合我的利益,也防止了死者家属突然出现却找不到车主赔偿的情况,对大家都好。”
“保险公司认为这笔钱根本可以不交给交警,让我们去起诉交警;交警又说已经开出经济赔偿凭证,得不到理赔可以起诉保险公司,我就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罗秋英一脸委屈:“要么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要么是交警违规收钱,但不论怎样,我投了保,尽了义务。拿着经济赔偿金凭证怎么在保险公司拿不到钱?我不应该成为法律法规与内部文件相抵触时的牺牲品。”本报记者 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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