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从中提取50%的分成 劝说堕胎以免影响商业活动 建立捐款账号却直接提款———
自河南林州报道即使在前往林州市建设银行查账的途中,梅香依然不肯相信曾经帮她在网络上提升知名度的推手会划走网友给她的捐款。昨天下午4点半,当银行工作人员将卡上的历史记录打印出来时,她顿时呆住了:
曾经把她的身份证和两张分别为2000元及50元汇款单拿走的“女巫的泪”,并未如其所言将网友的捐款提取出来转存到专为梅香开设的账号上,以“监督捐款的用途,好给网友一个交待”,因为账上根本就没有这笔交易。
呈现在记录上的是:6月8日从北京右安门支行转账存入的1500元钱,当天即在安阳水冶支行的ATM取款机上被取走。而水冶,正是“女巫的泪”和“故乡的云”所在之镇。
梅香在建行等待查询结果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首页
昨天凌晨,“故乡的云”在水冶镇记者住宿的宾馆大堂接受了一个多小时的采访,承认在今年年初曾经与梅香签署了一个《网络媒体宣传经纪服务协议书》,梅香获得的收入,按50%的比例分成。而在此之前,从未见两位推手对媒体提过此事。更让记者震惊的是,担心梅香怀孕后会影响到参加商业活动,“故乡的云”竟建议梅香将孩子堕掉———这当然遭到了梅香及家人的拒绝。
至此,网络推手制造“最美女教师”背后的内幕基本揭开:从开始介入起,这就是一桩明确的商业行为。梅香被选中成为推手吸引网友关注的台前人物,她的单纯和无知也导致了她对商业规则的不了解。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并非仅靠推手之功)扩大了梅香的知名度,局面却无法由推手控制。期望中的商业利益并未到来,双方却因一笔最大的捐款发生龌龊,于是关系崩溃……协议内容
■3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女巫的泪”在帖子中自称“经纪人”,让人不由得猜度她与梅香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商业上的合同。在记者的追问下,梅香终于承认的确与网站签署了这样一份协议。在梅香的婆家,记者见到了这份有着4页内容的合同,全名叫《网络媒体宣传经纪服务协议书》,甲方是水冶信息港,法定代表人为郭红兴,即“故乡的云”;乙方是王梅香。有效期为3年,签署日期是2007年1月13日。
为什么“女巫的泪”是经纪人,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是“故乡的云”呢?对此郭红兴解释,整个合同的谈判主要是“女巫的泪”做的,他只是作为一个被委托的代表。
在合同中记者看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网络媒体宣传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资料库,建立动态个人宣传网页,并通过水冶信息港向全球的网络媒体发布乙方上传的所有个人宣传资料和照片、图像、文字等材料,提高乙方的知名度;受乙方委托,代表乙方与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商务谈判,促成双方的合作;甲方为乙方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经纪人,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处理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业务活动及利益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乙方在甲方实施本服务协议的过程中,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决策权;需在甲方安排下无条件建立、参加、维系除商业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培养;乙方自行联系的业务活动(商业或非商业)及重要社会活动,须先向甲方报告,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安排的前提下,由甲方统一对外签约,统一收费;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乙方没有任何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此后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全是甲方的工作而获得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