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因从当当网上买来的MP3无法正常使用,而将当当网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赔偿邮费等相关损失300多元。昨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起诉称,2007年1月14日,他在当当网购买了德亚的彩虹MP3播放器一台,价格229元,并支付邮费10元。很快,他就收到了商品,却发现该MP3开机就死机。
对此,被告要求王先生联系供货商。王先生将该商品寄回供货商后,3月收到被告寄回的邮包,“但没有换新机,而是原样寄回。”原告代理人称,该MP3的供货商是北京“怡佳”数码科技发展中心,但原告没有在工商部门查到该企业名称的登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货款229元以及邮费10元,其他损失120元等。“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当当网的代理人称:“当当网只是为供货商提供平台,本身不是供货商,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销售行为引起的后果应该由供货商自行承担。”该代理人称,他们对供货商进行了审查,该企业有营业执照。
当当网代理人称,王先生起诉之后,供货商曾经找到他,表示可以退货。王先生代理人称确有此事,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未达成一致。“我们在网上看到的名称,和供货商的真实名称不符合,足以证明当当网并没尽到审查义务。”原告代理人说。
律师点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王先生没有告错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找不到销售者时,可以向销售场所的提供者索赔。场所提供者应该提供销售商的真实名称,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相关损失,场所提供者可以向销售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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