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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政策扫描


[  孙荣飞    更新时间:2007/5/11  ]    ★★★

  一、“70%/90平方米”政策,调整供应结构。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二、征收营业税。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三、整顿房地产交易秩序。

  2006年7月6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

  四、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

  自2006年8月1日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该税率为固定的20%。

  五、二手房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从2006年12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交易结算资金专户管理。

  2006年12月29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七、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平均提高2倍,其中缴纳税费最高的大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由以前的0.5元至10元调整为1.5元至30元。同时,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倍的政策也正式实施。

  八、清算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

  2007年2月1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将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实打实的“清算制”。

  九、限制外资购房。

  2月2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京购买商品房,必须在京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且明确限制一人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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