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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打赢北京首例反流氓软件案


[  中华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07/5/10  ]    ★★★

  在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北京首例反流氓软件案一审宣判,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在与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很棒)和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锐聪)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纠纷中,一审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上海很棒和北京锐聪赔偿百度网讯经济损失30万元。

  百度网讯诉称,百度网讯拥有www.baidu.com中文搜索引擎网站。上海很棒是很棒小秘书软件的著作权人,北京锐聪是很棒小秘书软件北京地区授权总代理。2004年8月起,二被告在其各自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用户下载该软件后,该软件在W in-d ow s启动时即自动运行,当用户在原告所属的百度网站进行搜索时,键入相关关键词,该软件会在百度网页搜索结果页面右下侧强行插入预置的广告页面,使百度搜索页面发生重大改变。该广告页面不能被拖动,30秒后自动消失。百度网讯对百度网页享有著作权,二被告利用很棒小秘书软件未经许可强行改变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网站页面著作权的侵犯;被告未经许可在原告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使原告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原告的商业运作模式,削弱了原告搜索引擎的竞争力。且被告在原告的搜索页面强行插入广告,极易引导或带走原告网站的访问者,导致访问量减少,损害了原告网站的经济效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导致用户误认原告的搜索界面风格不统一,侵害了原告的商誉;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置若罔闻。故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犯著作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类损失共计50.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百度网讯的诉讼请求,上海很棒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很棒R ich M ed ia软件提供的广告服务所弹出的页面是独立页面,该页面不依附于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也不是搜索结果页面的组成部分,用户可以手动将其关闭,否则页面会在停留10秒左右后自动消失。另外,在很棒公司软件安装前后,搜索引擎对特定关键词的搜索结果页面的源代码并未改变,这说明很棒公司软件并没有修改搜索结果页面。用户在享受搜索引擎服务的同时,有权享受其提供的服务。很棒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并未损害原告的商业利益,也未从原告的页面中受益,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很棒R ich M ed ia软件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公众下载的行为并不违法。互联网行业内的大公司享有巨大公共资源,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不应谋求网络霸权和垄断。对于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增值服务应予鼓励,很棒公司认为百度网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锐聪公司则辩称,很棒小秘书软件不是锐聪公司的产品。因此由该软件引发的各项后果不承担责任。作为很棒公司的代理商,其商业活动仅限于招揽和维护第一被告的广告服务,并不包括提供软件的下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很棒向用户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的方式确有不当之处。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很棒公司的行为性质看,很棒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百度网讯网站的知名度及市场份额,进行商业性运作,并从中获利。同时,很棒公司未经百度网讯许可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添加广告窗口,遮挡了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部分广告位置,使百度网讯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百度网讯的商业运作模式,损害了百度网讯的经济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百度网讯的商誉。很棒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锐聪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很棒公司广告产品的性能及其实现方式的情况下,帮助很棒公司招揽和维护广告服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应与很棒公司就侵犯百度网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很棒公司、锐聪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百度网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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