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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未经允许转载网络小说,被判赔偿4万元


[ 吴艳燕 徐亢美 文汇报    更新时间:2007/4/26  ]    ★★★

    因创作的小说《上海相亲情人》被“搜狐”免费转载,作者李某将这家知名门户网站推上被告席。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在其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致歉声明。

    李某于前些年开始撰写小说《上海相亲情人》。自去年3月起,李以“歌唱生命”和“段剑”为笔名,陆续在新浪网、猫扑网上发表该小说。当小说写至第100章后,李某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的著作权,并获得登记证书。

    此后,李某在“搜狐”网原创频道发现有关《上海相亲情人》的链接,链接内容包括情节简介和小说的前72章。网页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年6月4日,截至当年7月11日,点击数为13256。而在“搜狐”的“啃书一族”论坛中,也有该小说前32章和前20章的相关链接。去年7月,李某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搜狐”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搜狐”删除了网页上的相关内容,并认为这是网友以发帖形式登载,并非网站所为。而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搜狐”网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在网站原创频道登载小说《上海相亲情人》,公众可以通过登录随意浏览或下载该小说。在此过程中,这部由李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被网络所传播。该行为没得到作者许可,“搜狐”也未支付报酬,因此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确切依据,“搜狐”的违法所得也无法确定,法院综合本案的各种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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