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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房地产问题调查:隆生地产“敲骨吸髓”?


[  中国经济时报    更新时间:2007/4/4  ]    ★★★

    隆生地产“敲骨吸髓”?

    “3.15”维权现场遭遇粗暴阻挠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一知名楼盘——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大批业主联名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反映,他们购买的房子面积严重“缩水”,逾期办理房产证以及乱收费等问题;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业主们在组织维权活动中遭到开发商隆生地产的粗暴阻挠。

    业主们反映,3月15日上午,东湖花园三号小区业20多名主代表集体到惠州市政府信访局将上述问题的维权信交给信访局领导之后,来到惠州市天虹广场“3·15”消费者权益日咨询活动现场,向消费者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拉开一条“东湖花园业主‘3·15’维权”的横幅,希望以此唤起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得到广大市民的支持。

    “就在我们刚刚将横幅拉起的瞬间,隆生地产下属物业管理总公司副总张某,指挥十几个来历不明身穿夹克的彪形大汉和保安员突然冲到业主们的队列里,对维权业主进行猛烈地推搡,强行将业主手中的横幅抢走。”一位业主对记者说。

    “令我们感到失望的是,在‘消费和谐’的背景下,在场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闻讯赶来的‘110’警察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制止暴力和保护我们,而是站在四周看热闹。”一位退休老干部激动地说。

    维权之路一波三折

    据业主们反映,他们于1999至2001年期间陆续购买了隆生地产东湖房产惠州开发有限公司的东湖花园三号小区房产,三号小区共有业主1080户。

    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书》第七条列明:“……如合同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超过+1%时,双方应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以房产证核发面积为准)。”并且在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应在楼宇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好房地产权证……”。

    2001年初进入收房程序,可一直拖延到2004年后业主们才陆续拿到房产证,超过合同规定的收房24个月内的期限。“我们在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产证上所标明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销售面积少了许多。其中少则3-4平方米,多则10-20平方米,平均每户约少8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也就是说,开发商多收了每户业主1至6万元不等。”

    业主们算了一笔帐,“房屋面积‘缩水’最严重的在东湖三、四号小区。以三号小区1080套房为例,整个小区‘缩水’在8000平方米,按照2000元/平方米计算,隆生地产就掠夺了业主们1600多万元!”

    正当众多业主纷纷向开发商隆生地产提出强烈的抗议之时,隆生地产却辩称,房产证附图内的房屋平面图上在国家法定的房产面积登记栏目下方标有一行小字:“另有小区分摊XX平方米”加上此数字就达到甚至超过合同约定的销售面积。

    从业主们向本报记者提供的惠州市房产局为业主出具的《房地产权证》中,国家法定的面积登记栏目里清楚地记录着:“房产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两部分组成,并且以这两部分合计总数构成了国家法定的建筑面积。”

    那么,平面图上的“另有小区公摊面积”从何而来?

    “这是全国罕见的怪事,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房产证,这可能是开发商勾结房产管理部门欺诈业主的行为!”50多岁的王先生将房产证重重地丢到了桌面。

    “为此,我们业主代表历经数十次上访,惠州市房产局才不得不承认:这一部分公摊是不能作为开发商收费依据的。并且说房产局将这一部分数字写入房产证,是应开发商隆生地产的要求”,“2006年4月21日,惠州市房产局在小区内张贴公告,让我们在60天内把已发的《房地产权证》交回,更改了其中的房屋平面图,还特别取消了‘另有小区分摊……字样’”。在吴小姐提供的两本新旧《房地产权证》上,记者发现,同一套房子,出现了两本不同记录的版本。

    “当我们业主代表持换发后的新《房地产权证》到隆生地产讨说法时,隆生地产仍然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把我们拒之门外。无奈,我们开始诉诸法律。”60多岁的业主代表罗某一边叹气一边摇着头对本报记者说。

    接着,第一批共16户业主,向惠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2006年4月26日对东湖花园房产纠纷作出裁决隆生地产败诉。其中一位刘姓业主提供给了记者裁决书,其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13.406平方米购房款29319元,及该房款自2000年4月8日起至2006年4月26日利息,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类贷款利率计算。

    2、被申请人因逾期办证,给申请人补偿人民币7546.02元。

    3、本案仲裁费368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2944.8元,申请人承担20%即736.20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在本案执行时径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付的上列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内付清,逾期按年利率8%计付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其他业主提供给记者的裁决书内容除面积和补偿等费用不同以外,结果相同。

    然而,隆生地产不服裁决,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驳回惠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于是,法院将仲裁决定发回重审,理由是一部分业主还没有到房产局换发的房产证,仲裁决定干涉了房产局的行政职权。

    在此期间,仲裁委员会为了保证再次仲裁的公平、合法,特地邀请了广东省内法律界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惠州市司法界、房产局的相关人士就东湖花园房产纠纷举行了专题研讨会。与会的法律专家、学者就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结果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对整个仲裁过程作出了肯定。

    2006年12月28日,惠州市仲裁委员会再次就东湖花园房产纠纷案作出裁决。裁决开发商隆生地产对16户业主退还多收的房款,补偿拖延办证造成的违约责任,并且承担80%的仲裁费。

    据了解,东湖花园三号小区第二批十七户、第三批三户、第四批四十八户等近百户也已经得到了终局裁决,隆生地产都为败诉。其他近千户业主也正准备起诉隆生地产。

    针对这一结果,隆生地产再次向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级法院驳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今年3月13日,中级法院再次立案开庭,对案情重新做了庭审。截至记者发稿之日,法院仍然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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