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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因涉嫌欺诈消费,遭河南消费者再次起诉


[ 马灿 民营经济报    更新时间:2007/3/9  ]    ★★★

    3月5日,记者从河南郑州国基律师事务所获悉,因为涉嫌欺诈消费,美国微软公司再次被郑州消费者起诉。3月2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此前,该消费者曾起诉微软霸王合同。

    2006年7月6日,郭力花费人民币750元从被告河南省连邦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购买被告微软公司生产的winxp软件一套。

    他在使用winxp软件安装相关系统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和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补充协议》列举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郭力认为:在电脑上打开光盘进行安装时才发现这两个协议。仔细阅读之后,发现这两个协议有多处都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在开头就规定了“一旦安装、复制或使用‘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之条款”,他认为这项条款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一致的原则”,是霸王条款,决定起诉销售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微软公司。2006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于2007年8月30日开庭审理。

    在微软“霸王条款”案的多方取证过程中,郭力又发现这些限制性使用条件,不仅限制了原告作为软件权利人对软件的使用,而且微软在生产、出售该软件时,既未在产品包装上明示这些限制性使用信息,也未以其他任何合理形式告知原告这些产品使用限制信息,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他决定再次起诉河南省连邦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微软公司。

    郭力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就其销售Microsoft软件时隐瞒相关产品使用限制信息的欺诈行为,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双倍退赔原告购买Microsoft软件的购货款人民币1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月2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曾经起诉深圳派出所歧视河南人的郑州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任成宇出任郭力的代理律师。他认为:二被告故意隐瞒产品使用限制信息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该民事欺诈行为,导致原告错误购买了二被告的产品。原告为维护民事权益,提出前列请求,完全是正当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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