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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告”出来的“中国驰名”商标


[ 孙敏闽三综 江苏法制报    更新时间:2007/1/22  ]    ★★★

  记者日前从江苏省高院民三庭获悉,自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于2001年7月和2002年10月正式实施,赋予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可以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以来,我省法院共受理涉及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28件,最终依法判决认定驰名商标10件,其中权利人为境外的3件。

  为适应入世需要,同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日益加强的国际趋势一致,按照国际惯例,我国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和法院认定相结合的驰名商标双轨认定机制。近年来,随着各地法院受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关案件越来越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仅成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热点,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2006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发出通知,决定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要求各地高院将相关案例报最高法院备案,将对备案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并将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高院民三庭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始终坚持“从严”的原则和导向,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统一各地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

  驰名商标不仅具有很强的广告效应,在法律层面上也比普通商标享有更大范围的保护。因此,近年来有企业绕开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艰难路径,转而寻求司法认定这一“捷径”,甚至有可能制造商标侵权案由向法院起诉。省高院民三庭负责人强调,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其主要意义,是作为反击侵权的“护身符”。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效力,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这个案件中被认定,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不被认定,或者被推翻。因此,不论是司法认定,还是工商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本身的含金量是与其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即使能够取得法庭的支持,如果没有市场的认可,这对企业来说没有实际意义。

  记者另获悉,最高法院正在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有关问题的调研工作,拟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与标准,以确保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符合商标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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