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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文章要先经作者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 李婧 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06/12/13  ]    ★★★

    昨天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网络使用报刊已经刊发文章可以不经授权的条款。专家认为,此项修改可能会冲击到网络消息最大优势——“快速即时性”,同时令作者可以掌控文章传播的速度。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即网络的转载可以不经过特别授权。而在12月8日,新解释删除了这一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室的朱玲娣告诉记者,该条款的改动有可能影响到网络媒体消息的“即时性”和“全面性”,因而对网络媒体形成冲击。“该条款被删除以后,网络媒体要转载报刊的文章,需要获得报刊的同意。而且报刊在允许网络转载文章之前,还要与著作权人达成协议。以前,网络只要看到文章,拿过来用就行,马上就能挂到自己的网页上。如今这种状况有了改变,网络传播的速度有可能受到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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