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郭学文):两家公司名称同时拥有“时尚经典”字样,主营业务有相同之处,遂引起了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该纠纷经两审之后,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市场冲击较小,原告亦没有提供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认为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
原告某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主营婚纱摄影的公司,自成立始启用“时尚经典”品牌,并取得该品牌的注册商标。被告某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店冒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时尚经典”作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同样是婚纱摄影等。在主店面以突出位置标注“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名店”并在名片上标有“时尚经典”的字样。被告的行为使相关的公众产生误解,并使原告的形象受到损害。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的“时尚经典”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但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应完整使用其企业名称,以避免造成与原告的商标相混淆。而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上的霓虹灯上使用“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名店”、在报纸广告上使用“时尚经典”、在摄影预约单上有“时尚经典婚纱摄影”,在收据上有“时尚经典”字样,属于对“时尚经典”的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应认定被告对其企业名称使用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中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突出使用原告的商标时,没有故意毁损原告声誉的行为,未给原告的商标带来不良的影响,故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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