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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蔡豪文赌掉300万未获赌博罪?


[  人民网    更新时间:2005/5/10  ]    ★★★

  5月8日,曾被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抓捕的“官赌”蔡豪文,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曾经轰动一时的“官赌”蔡豪文终于受到了法律制裁,是罪有应得。然而,法院的这一判决可能让许多公众看不懂,他们不能理解为什么法院只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对蔡豪文进行定罪量刑,对赌掉300多万公款的蔡豪文为什么没有认定赌博罪?显然,法院方面已经充分预料到公众可能发出的质疑,对此主动进行了释疑,指出没定赌博罪的原因主要在于,蔡豪文到境外赌场参与赌博的行为不符合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说,蔡豪文挪用公款300多万元到境外赌博,挥霍一空,其情节是恶劣的,主观恶性是大的,社会危害也是严重的,单赌博行为本身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就是法律不公,公众是不能服气的。但同时也应当承认,延边州中级法院没有判处蔡豪文赌博罪也是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那么,为什么司法实践与民意诉求和普通公众看法存在如此大的距离呢?探究其中的原因,寻找相关的对策,也许正是蔡豪文案体现的积极意义。

  在笔者看来,“官赌”蔡豪文之所以没有被判处赌博罪,是我国刑法赌博罪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的结果。要想防止“蔡豪文现象”的再次出现,让豪赌者为自己的赌博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就必须认真修补刑法关于赌博罪规定的缺陷和漏洞,织密法网。

  就当前我国刑法关于赌博罪的规定来看,除了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外,构成赌博罪客观上则必须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而按照最新权威解释,“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当初的打击重点是开设赌场的“庄家”和组织引诱赌博的帮凶,对于参与赌博的行为人则只打击那些“以赌博为业”者。

  然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社会风气的不断变化,赌博已经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倾向。一是越赌越大,动辄成千上万,甚至十万百万;二是官赌成风,除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到境外赌博外,还将赌博变成行贿受贿的新途径;三是赌博形式和途径日益增多,隐秘性增大的同时,渗透越来越广,危害也越来越大;四是在赌博者中“以赌博为业”者所占比例越来越小,“业余”赌博队伍越来越大。这样一来,当初确定的打击重点就有了明显的片面性,显现了巨大的漏洞,让危害严重的赌博行为轻松地逃避了法律制裁,这对于当前正在展开的“禁赌风暴”及日常禁赌颇为不利。蔡豪文赌掉300多万元公款竟无法认定赌博罪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现在看来,赌博犯罪在新形势下有了一些新特点,出现了一些始料未及的新动向,它凸显了我国刑法赌博罪规定的漏洞和缺陷。我们应当及时调整打击重点,纠正惩罚的目标偏向,改变重“庄家”轻参赌的倾向,加大对赌博者的打击力度,将数额巨大的“非职业”赌博者也纳入刑罚范围。这既是形势需要,也是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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