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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酒商标为驰名商标


[      更新时间:2006/11/1  ]    ★★★
    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陕西省太白酒厂(以下简称太白酒厂)、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与被告陕西圆缘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缘园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圆缘园公司立即停止对太白酒厂、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行为;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并认定太白酒厂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太白酒厂、酒业公司诉称,太白酒厂是1956年在6家私人作坊的基础上组建成公私合营的酒厂,经过50多年的发展,太白酒厂已成为驰名全国的酿酒行业百强企业。1981年太白酒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56件“太白”系列商标。“太白”系列商标1992年至2006年被评为该省著名商标,客观上已达到驰名状态。 

    2006年6月“世界杯”期间,原告酒业公司发现圆缘园公司大肆宣传销售“太白”醪糟。其“太白”醪糟包装醒目标示完全摹仿原告的中文商标。醪糟和酒虽不属同类商品,但在销售渠道、功能用途等多方面有较大程度的交叉,消费群体近似,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被告则辩称原告不具有“太白”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安中院认为,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商标是解决本案被告圆缘园公司是否侵权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太白酒厂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成为全国酒业的名牌企业,并在各种国家级展览会中获得多项金奖、银奖等荣誉称号,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和信赖,在消费者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太白酒厂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太白酒厂商标在酒产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李燕萍 张光宇 孙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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