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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氏”“廖记”争品牌金堂工商成被告


[ 罗宝珊罗其 天府早报    更新时间:2006/9/28  ]    ★★★

 

   “廖记棒棒鸡品牌之争”追击


  今年,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成都廖记连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展开的“廖记棒棒鸡”品牌之争一度被渲染得沸沸扬扬。

  4月7日,金堂县工商局认定“廖氏”公司侵犯了“廖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廖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并认定“廖氏”公司“作虚假宣传”,责令“廖氏”立即停止此种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廖氏”向成都市工商局提请复议。7月,成都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金堂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因不服处罚,“廖氏”公司一纸诉状将金堂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局对“廖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昨(26)日,金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围绕“四大焦点”进行了辩论,此案将择日宣判。

  焦点一:“决定”的行政程序是否违法

  原告“廖氏”:金堂工商局在原告对变更后的法律事实没有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情况下,将变更后的法律事实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申辩权。

  被告金堂县工商局:我们按照法律程序向原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因此,并不存在侵害原告的申辩权。

  焦点二:“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误

  原告“廖氏”:金堂工商局在“决定”中告知我们在某网址上使用了“廖记棒棒鸡”的字样以及“廖记”公司的标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自己并没有该网站,也从未在上面使用“廖记棒棒鸡”及其标识。

  被告金堂县工商局:虽然《听证告知书》上载明的网址与实际网址有误,但我们已明确告知此乃笔误,原告也签字予以了确认。这也与2005年7月25日原告与加盟商签订的《加盟经营合同书》封面载明的网址和原告提供给加盟店、直销店的食品包装袋上载明的网址完全相同。据此完全可以证明该网站属于原告所有。

  焦点三:原告是否侵权

  原告“廖氏”:将“廖记”与“廖技棒棒+漫画图形”商标相比对,无论在文字的数量、“记”与“技”的字形及含义,还是在构图、色彩搭配的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廖记”二字与“廖技棒棒+漫画图形”商标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不具有相似性。因此,并不存在侵权之说。

  被告金堂县工商局:“廖氏”公司使用“廖记+风格化鸟图形”、“廖技棒棒+图形”标识,且在网站上使用的“风格化鸟图形”、“廖记棒棒鸡”标识与“廖记”公司的注册商标十分近似。且上述商标的使用并没有经“廖记”公司的许可。据此认为“廖氏”的行为侵犯了“廖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焦点四:原告是否涉及虚假宣传

  原告“廖氏”:虽然自己的公司住所内墙壁上的装饰含有“98四川省群众喜爱商品”、“98质量承诺无投诉单位”等内容,但并未宣传自己是上述荣誉的获得者。加之含有上述内容的装饰仅仅出现在住所内,并未出现在经营场所,所以不属于虚假宣传。

  被告金堂县工商局:事实上,原告一直在处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原告以“98四川省群众喜爱商品”、“98质量承诺无投诉单位”等内容进行宣传,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有误导公众之嫌,已构成虚假宣传,被告据此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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