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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皮杂谈:谁成就了富士康的霸道


[  中华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06/9/1  ]    ★★★

台商富士康3000万记者索赔案在8月30日晚间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索赔金额由3000万变成了一块钱,由此而引发的对记者个人财产的诉讼保全也因此而自然失效。

之所以说这是一种戏剧性的变化,是因为就在当天,深圳市中院还表示无意解冻记者的个人财产。据称,由于该案引发的广泛关注和舆论压力,深圳中院主要领导人再次召开了会议进行研究,立案庭又重新审查了此案的所有手续,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深圳中院要做的就是尽快开庭,尽快审结。

富士康不告报社告记者,目的并不是索赔,而是恐吓,尤其是申请所谓的诉讼保全更是一种人身威胁。毫无疑问,富士康的索赔属于恶意缠讼,是一种君子不齿之为,如果我们放任富士康的行为无意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富士康没有维护自己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力,正如记者拥有采访权一样,公众拥有知情权,富士康拥有辩护权。富士康不是不可以告记者,但是如果是真为澄清和追究责任,那么第一被告应该是报社,而不应该是履行职务行为的记者。富士康的行为就像一个街头的霸王,不小心被人碰了一下,就必须报复,就必须扎人一刀才解气,否则就觉得受了天大的委屈。事实上,早在富士康决定告记者之时,就已经注定这是一场闹剧,只不过,可能连富士康也没有想到,深圳中院会这么轻易就被玩弄于股掌之间。

深圳中院的立案程序难道真的就连一点瑕疵都没有吗?

1993年最高院关于名誉侵权案审理的相关解答明确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的,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记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单位均列为被告,但是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第,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富士康没有告记者所在的报社,只告记者,而且有一位还不是文章的作者,诉讼主体就是错误的,根本就不能立案,莫非深圳中院遵守的是台湾地区的立案原则?

由此可见,深圳中院的立案程序不是一点瑕疵都没有,而是一点道理都没有。这是立了不该立的案。

再来看富士康的诉讼意愿。3000万的索赔明显超出大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一般人群的理解,也就是这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愿的表达。换句话讲,诉讼的目的是虚假的。这是接了不该接的状。

最后我们来看深圳中院的诉讼保全。什么情况下要采取这种连被告至今起诉书都没有接到的行动呢?一是紧急,二是重大。富士康告的这两个记者有单位,有住处,既不会跑,也不会躲,需要冻结个人资产吗?这是深圳中院采取了不必要采取的措施。

所以,水皮才直言相告,富士康事件的主角与其说是台湾首富郭台铭,不如说是深圳中院的法官。

深圳中院为什么会如此?水皮不相信这其中存在权钱交易,不愿意怀疑法官的人格,但是直觉告诉我们,这里面恐怕或多或少有GDP崇拜在其中作怪,有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因素在影响,更有可能是为这个在深圳拥有20万打工仔的最大的企业产生的强权心理倾斜。

而所有可能影响深圳中院的因素并不仅仅在影响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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