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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音乐网擅自提供歌曲试听和下载被判侵权


[  IT写作社区    更新时间:2006/8/24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一起因网站提供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而引发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九天音乐网”的经营者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权利人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89712元。

  经环球音乐公司授权,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使用环球公司管理的音乐作品词曲版权用于个性化铃音、点歌、听歌、MP3音乐作品等下载业务,并有权将上述版权提供给增值电讯服务提供商在上述业务中使用,并代表环球公司收费。

  去年6月,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发现,上海音之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未经许可使用了环球公司的《光辉岁月》《这个冬天不太冷》等11个音乐作品,向用户提供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4万余元。

  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音之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网上播放的歌曲属于录音制作者权的客体,并不侵犯著作权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对相关作品的词曲享有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经环球音乐公司合法授权,有权以著作权益人的身份享有这11个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且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所获得的授权均来自环球音乐公司一家,并未集中行使多个权利人的著作权,故并非属于集体管理行为。根据著作权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九天音乐网”的经营者--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上提供了相关音乐作品在线试听和购买的服务,这一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11个音乐作品的行为;赔偿北京无限好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2500元和合理费用37212元。此外,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海音之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九天音乐网”的经营者,因此未支持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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