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房产管理局审核。
2、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房产管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按月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报送。
4、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区房产管理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房产管理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5、接受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租金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季度发放。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可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房须提前一年进行申购预登记(今年预登记时间截至7月15日)。正式申购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办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向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局在申请家庭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
3、申请人持区房产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准购证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确定限购面积。
4、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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