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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房地产与市场经济矛盾吗?


[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6/6/30  ]    ★★★

为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国六条”,进行宏观调控,但有的人认为“某些非市场化的手段远远超过调控范围,实际上已经到了直接对企业行为进行干涉的地步。”并且认为“中国这些年改革的最大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全部退出。企业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是天经地义的,对企业生产销售指手画脚肯定是不可取的”,“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对市场经济的确立也是十分有害的”。(6月29日《广州日报》文章《我们离市场经济有多远》),总的来说,就是认为政府出台调控政策就是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推敲的,而且有必要加以澄清。

第一,从发展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是世界各国发展市场经济得出的“真理”。《我们离市场经济有多远》的作者观点颇有些国外自由经济学派的味道——该学派认为应当取消政府,经济发展是完全自由的,不应当受任何管制。该学派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对于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成果,抵制封建主义的回流,发展资本主义是非常有好处的。但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政府加以适当干预,并成为市场主体的“裁判”,经过上百年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探索,已经成为“真理”。自由经济学派已经不适应世界发展潮流,逐渐衰退。

我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可见,国家出台法律和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正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从房地产业的本身来看,含有很大的公共利益成分,只有部分价值是可以用市场来确定的。房地产,是由土地和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组成的。从土地来看,我国的土地和国外的土地所有权归属是完全不同的。我国宪法第十条确定了我国的土地为公有,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外一般为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并且形成了完备的土地交易市场。

从地上建筑物来看,脱离土地后是很难确定其价值的,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确定房地产的价值和价格。房地产的价格随着土地价格的变化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这就如民法里的“添附”,两个各有价值的东西,附合在一起后,价值就会远远大于两者的价值之和,即所谓1+1﹥2原理。房地产也是如此,在地段好的位置,其价格会大大增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这种“添附”形成的价值为共同共有,这种由于“添附”形成的房地产收益应当为国家所有,为全民所有。当然,在我国现有条件下,为了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适当把部分收益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也是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但问题是,目前从国家的整体政策来看,却忽略了房地产的公共性,在土地根本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的情况下,这种收益却完全被开发商所窃取。这也是大量国内外资金涌向房地产的根本原因。

国家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是远远小于期间的土地增值的。这样由于土地出让的第一桶金就被开发商所窃取了。但这还没有完,接着会有无数的投资者,通过购买房屋,接着转让窃取第二桶金,第三桶金等。其次,造成无数的国内外非法资金,甚至黑钱,卷入房地产业,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

有人老是拿我国的房地产和国外比,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两者并没有太多的可比性。国外的土地私有制已经实行上百年了,房地产业当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了。但我国就不一样的,不能用完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发展房地产,土地是属于国家的。

我们不是反对房地产业的发展,但应当考虑房地产的公共属性。

第三,房地产业的不良发展,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调控,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房地产发展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在实施城市化改革,大量的农民将走向城市,教育的飞速发展,有更多的知识青年落户城市,对房地产的需求非常旺盛;另一方面,房地产却被完全市场化炒作,价格一路攀升。这样,普通百姓为了在城市立足,把几代人的钱都拿出来,还得贷大笔款,加上在教育上的支出,基本没有额外的钱去消费。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对外贸易的发展,外贸依存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国际警界线,频遭国外贸易壁垒。然而我国内需却不足,不足的关键原因是老百姓的收入完全被住房和教育两项支出所占用,这将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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