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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实施以来港澳税款优惠逾4亿元


[  中国台湾    更新时间:2006/6/30  ]    ★★★
  据海关总署提供的最新数据,自2004年1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先后实施以来,截至2006年5月31日,内地共进口港澳“安排”项下受惠货物总值约6亿美元,税款优惠4亿多元人民币。

  据海关统计,CEPA实施以来,内地从香港进口CEPA项下受惠货物总值近6亿美元,税款优惠为4亿多元人民币。主要包括药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及制品、食品、纸制品、音像制品和珠宝首饰等。

  从澳门进口158万美元,税款优惠145万元人民币。主要包括服装、电导体、硅酸盐水泥、铜箔、塑料包装袋、绘图墨水等。

  享受“零关税”的港澳产品范围逐年扩大。已经从最初的香港374个税号、澳门311个税号的产品,分别扩大至目前的1370个税号和601个税号的产品。根据CEPA的有关补充协议,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港澳的所有产品(除内地禁止进口和国际公约规定的产品外),经内地与港澳磋商确定相关原产地标准后全面实施“零关税”。

  今年上半年,内地与港澳有关部门就原产地标准达成共识的税号新增37个和24个,主要涉及香港的聚乙烯、柴油发电机组和澳门的香料等。这些产品将于7月1日起享受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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