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观分析
产业监管者面临的这种“交叉监管难题”,对于电子支付产业的入局者和即将进入者都将意味着机遇与挑战。
机遇大于挑战
电子支付产业是典型的“端到端”商业模式应用(详见,每日观点-支付卡产业链与价值链的未来方向),规模化的长期运营是其成功要件。通常而言,一个产业的政策监管总落后于市场发展的速度,这点在电子支付这项“准金融业务”方面表现更甚。目前,在监管体系方面,电子支付产业的监管空白点较多(详见,“每日观点-产业融合趋势 将突现电子支付产业的交叉监管难题”),使得观望者介入或已入局者具备商业创新的土壤,容易取得事实的市场地位。
虽然,在支付清算市场上,央行通过<<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讨论稿)>>拟定了一定门槛与准入制度,但此办法今后的正式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电子支付市场中”多而乱”的竞争局面,并促进市场长期发展的良性循环。从这个角度而言,对形成规模的已入局者有利――借力“扫清”小规模的竞争者,而对于打算长期在市场发展的观望者来说也是利大于弊。
挑战首先要认清监管形势
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其一,中国化的电子支付内涵。对于任何企业来说,电子支付是一项核心的战略资产,本质上,应该没有行业标签的专属性(即,电子支付业务并非属于金融业的专利)。在前几年的中国市场,由于受制于对金融业与企业金融业务的严格管制、电子支付监管的相对滞后,以及条块化的政府组织结构的影响,电子支付并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产业,一直被市场机构(主要是银行业,他们存在即得的利益诉求)与监管机构认定为传统金融业务.
其二,产业融合趋势下形成的交叉监管。在全球电子支付产业迎来了“技术创新推进产业融合”第三波浪潮的背景下(中国已步入这个阶段),来自不同领域的市场机构,通过各自创新优势与市场资源整合手段,不断的渗透电子支付市场。此时,由“关注功能性监管”与“关注主体型监管”的交叉监管模式,就成为摆在监管机构面前的难题。
其三,央行监管的“先入为主”。2005年,央行与银监会相继针对电子支付产业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后者由于监管职责范围在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相关条例仅限于上述监管主体,以及与其合作机构。而央行主动“出面”监管电子支付领域(以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讨论稿)>>为标志),则表明了“先入为主,责无旁待”的姿态。
然而,从<<办法>>的法律地位来看,其属于行政部门的规章(我国法规的法律地位排序,依次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行政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九种类别所组成),由于<<办法>>中明确禁止准入机构从事储蓄业务(储蓄业务受<<商业银行法>>管制),并只有央行一家监管机构发布此类<<办法>>,因此,在理论上<<办法>>所监管的主体及具体的内容,是否对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主体具有足够的约束力,目前尚未明确。
其四,WTO对产业的影响。在WTO金融业开放制度安排中,未明确有电子支付领域是否充许外资开放的条款,而在央行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讨论稿)>>中已为外资进入电子支付中支付清算领域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然而,根据近期央行支付清算司相关官员公开观点的表述,外资进入电子支付领域的进程,将会受制于传统监管理念的惯性思维。
如何建立创新机制将决定未来趋势
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创新提供了法律基础与保障,其出台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作为电子商务中资金流核心环节――支付,相关政策法规与监管体系的建立,无疑将对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在全球电子支付监管领先的欧洲,目前已形成了由欧洲央行与欧盟为主的双重监管体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前者主要的监管目标是维护货币与金融市场、支付系统的稳定,以及消费者与商户的利益保护等等;后者主要监管目标是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市场竞争与产品创新,以及鼓励非银行等市场进入者等。
反观“方兴未艾”的中国电子支付产业监管体系,目前在以央行为主的“单边”监管体系下,如何达到既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又避免抑制市场创新力量的监管诉求,将对未来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是种更长远的考验。
易观观点
易观国际认为,产业监管者面临的这种“交叉监管难题”,对于电子支付产业的入局者,甚至观望者都将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在机遇多于挑战的局面下,市场机构应抱以更多的积极姿态,在适合现有监管模式的前提下,创新商业模式,主动迎合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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