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田在起诉书中称,
李保田提出合作的条件是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集数发行,不能在后期制作中“注水”(即通过后期制作增加片长)。当年11月25日,李与投资方签订了《演职员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该剧共30集,如果超过30集,应得到李的书面认可,未经原告书面认可超出的集数,被告按每集30万元支付酬金;李作为艺术总监有最终审核权,投资方违约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然而在后期制作时,投资方将30集拉长至33集。李保田多次与投资方交涉无果后提起诉讼。
昨日下午,时代春天公司负责人吴先生在电话中表达了公司的意见。他说,双方签订的合约约定如果超集应双方协商,一方违约应给另一方进行赔偿。但是进入后期制作,投资方突然联系不到李保田,无法邀请其参加后期制作,就实际集数无法与之协商。投资方在保证艺术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情况制作了33集。等到领取了许可证在地方台播出时,突然接到了李保田发来的函件,指责公司违约。
“李保田没有履行自己艺术总监的职责导致了后果的发生。”吴先生认为李保田是恶意违约,他准备就李的行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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