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起草专家表示立法精神涵盖了汽车消费;一车主更是称———
“《消法》保护汽车消费,这是一个常识!”昨日,远在北京的民法专家,《消法》的起草者之一河山,对目前成都展开的“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的讨论表示,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这是毫无疑义的,《消法》的立法精神已经涵盖了汽车消费。
昨日省工商局就汽车销售过程中的故意欺诈行为表态,严厉查处惩罚。消委、法律界人士表示,没有必要修改《消法》,就争议作出司法解释是可行的。
调查:96%的网民赞同双倍赔
昨日,记者查看了四川省消委展开的网上调查结果。截至晚上7时许,网上调查第一天共有135人投票。其中,130票赞同家用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的观点,认为汽车欺诈调整适用《消法》,这占到了96.30%的比重。剩余5票则持相反观点。
一车主:买车不算消费?我退车
“我要退车!”昨日,市民刘先生风尘仆仆赶到省消委。刘先生现是一名白领人士,3年前花费6万块钱买了一辆车,用于上下班及日常生活。“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品”的讨论引起了他的关注,他这才意外发现自己买汽车可能受不到《消法》的保护。他表示,如果此次讨不回说法的话,他就要求退车。不受《消法》保护,汽车出了问题怎么解决?
法官观点:判双倍赔不公平
“我和多数法官的意见一样,不支持汽车是生活消费品的观点。”昨日,一名法官表示,目前汽车的功能很多,除了私家汽车,还有公务车和商务汽车,不能一概而论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品。同时,他认为汽车、商品房屋等这些大宗消费,特别是涉及双倍赔偿的问题,不适于和家用的一些生活消费一起用《消法》调整。其观点称,汽车经销商如果遇到几起双倍赔偿的案例,可能导致经营者无法生存,甚至倒闭。“这不利于汽车行业的发展。”
执法者:故意欺诈就要重罚
昨日,省工商局经检总队队长王宗力称,汽车作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与以前的鸡公车没有区别,理应受《消法》调整。“故意欺诈,就是要重惩!”王宗力称,经过严格认定,确实属于商家故意欺诈的行为,绝不心慈手软“网开一面”。王宗力还认为,如果法律界有较大分歧,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省消委:双倍赔省高院有判例
昨日下午3时许,省消委召集媒体为其观点出示了一个证据。2002年,达州消费者购买了一辆事故车,当地两级人民法院针对汽车欺诈行为依据《消法》第2条和第49条做出了双倍赔偿的判决。2005年12月,省高院的判决认为,该案适用《消法》的法律条款正确,维持原判。
省消委副秘书长王国滨表示,在具体事件上,成都和达州的案件不具备可比性,但在适用的法律却有可比之处,即汽车消费纠纷适用《消法》调整,这是省高院的判决。同时,诸如今年5月份北京朝阳区的汽车纠纷案件,上海、甘肃等地的汽车纠纷案件都适用的《消法》,唯有成都这次判决特殊。对于“双倍赔偿不利于汽车行业发展”的说法,王国滨称,销售大宗消费品,利润肯定比卖早点高,在违法时肯定要承担对等的惩罚。
民法专家:立法精神包括汽车
“《消法》保护汽车消费,这是常识!”昨日,远在北京的民法专家、《消法》起草者之一河山表示,汽车目前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属于生活消费品,这是毫无疑义的。汽车消费纠纷理应列入《消法》调整范围,受《消法》保护,汽车欺诈就应当依据第49条给予双倍赔偿。
据他介绍,在《消法》制定过程中,曾有过汽车、房屋、钻石珠宝等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的讨论,并取得了一致意见。《消法》的立法精神是包括了调整汽车纠纷的。他认为,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品的范畴,道理很清楚,没有必要修改《消法》。
汽车经销商:支持双倍赔
昨日,成都一家品牌汽车专卖店市场部的张经理称,汽车消费应当受到《消法》保护。当汽车纠纷发生之后,判定汽车销售商的责任要依据情况而定。当汽车纠纷起因是出厂时本身就具有质量问题,如果罚经销商双倍赔偿,这有失公平。然而如果是经销商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法》。双倍赔偿的惩罚不应当因钢笔和汽车的“贵贱不同”而不同。金额大的消费,消费者风险更大,商家的社会责任更重。
记者石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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