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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台”商标不能随便用


[  赣南日报    更新时间:2006/6/12  ]    ★★★
    北京一处高档商品房住宅小区未经“钓鱼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多处广告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四个字,对其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广告宣传,被工商局认定为侵犯了“钓鱼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处以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开发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西钓鱼台村开发了一处高档商品住宅小区,取名为西钓鱼台嘉园,并在西三环、翠微路售楼处等处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

    钓鱼台国宾馆是我国重要的外事活动场所,提供国宾下榻服务和重要外事活动服务,并于199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钓鱼台”(繁体字,乾隆手书体)三字商标。

    2005年7月,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向工商部门举报御水苑公司在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作为商标,并宣传其商品房为“国宾住宅”误导消费者,侵犯其注册的“钓鱼台”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工商部门经调查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对“钓鱼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遂对御水苑公司作出罚款9万元的处罚。御水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有明显借钓鱼台国宾馆“钓鱼台”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其商品和服务的故意。“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地理位置邻近但属互相独立的地理名称,御水苑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未正常使用“西钓鱼台嘉园”的楼盘项目名称,其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经核准取得的“钓鱼台”(繁体字,乾隆手书体)三字商标较为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会引起公众对服务(或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另外,钓鱼台国宾馆是国家较多用于举行重要外事活动及接待外国贵宾的宾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钓鱼台”与“国宾馆”之间已有相当程度的对应关系。御水苑公司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且在其广告中使用“国宾宅”、“国宾大宅”等宣传用词,更加强和加深了公众对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存在特定关系的联想和印象。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驳回御水苑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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