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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注册商标保“变脸”


[  中国品牌网    更新时间:2006/6/9  ]    ★★★
         近日,外界因为“变脸泄密海外”而对川剧变脸的关注骤然升温。记者进而发现近几年来“变脸热”似乎从未离开过人们的视线,隔几年就“热”一次,而且多与“泄密”有关。由于“变脸属国家二级机密说”并无条文依据,法律界人士建议,可将“川剧变脸”注册成商标,以便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建议,将“川剧变脸”申请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以便与相关法律衔接。
   
      吴冬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秘密所下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进行信息。而川剧变脸的绝技从不对外公开,公众对“变脸”的技术亦不知晓,并且民间艺人也以“变脸”而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变脸”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
   
      但是由于川剧变脸多以师徒相传的方式进行传承,涉及到很多私人权利,现在掌握变脸绝技的艺人达200余人,一旦有些权利人自己对外泄露了商业秘密,那么非权利人的使用就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可以合法公开地使用。因此,从商业秘密角度对“变脸”进行保护是有难度的。
   
      目前虽然有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但川剧变脸毕竟和传统工艺美术有区别,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传统美术工艺需要用物质载体进行表现,而川剧变脸则是通过表演行为来表现。因此也不宜将川剧变脸纳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保护范畴。
   
      而如果将川剧变脸申请发明专利,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变脸”在法律上的权利人难以确定,包括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和发明所有人都难以确定。此外,一旦专利申请成功,则专利权的维权打假成本很高,权利人往往疲于应付侵权人。况且,专利有保护期限。
   
      “鉴于这种情况我建议,用注册商标的办法保护‘变脸’。”吴冬说,川剧变脸具有很强的地域特征,只有特定的少数人员掌握,而且也拥有广泛的社会声誉,符合我国已加入的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地理标识的范畴和我国《商标法》上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特征。
   
      因此,变脸技术的相关人员和组织可以考虑将“变脸”注册成为商标,将“川剧变脸”申请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阻止其他国家、地区的人员任意使用“变脸”和川剧变脸这样的称谓,这样的话,就可以从《商标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商业秘密的不同角度对川剧变脸进行更为全面、立体、深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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