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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政策应“收放得当”


[  大众网-大众日报    更新时间:2006/6/8  ]    ★★★

    本报济南讯最近,省图书馆的刘先生购买了济南东部“锦绣泉城”楼盘的一套三室两厅的期房,总房价50多万元,但首付仅能凑到17万,余额只能贷款。但根据本地有关房贷政策,利率较低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最多能贷到15年期20万元,这样,剩下的13万元还得用利率较高的个人商业贷款。

  刘先生这样的例子在省内大多数城市都会遇到。和全国一些城市相比,我省在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还有许多空间可以释放。如,北京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到52万元,杭州最高可贷到50万元,而我省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得最开放的青岛,也才仅仅30万元。随着房价持续走高,偏低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越来越不适应现实买房的需求。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国家为方便以工薪阶层为主体的中下层收入者购房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利民举措。但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这项政策一直执行得不理想。截至去年年底,山东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达到568亿元,居全国第5位,但去年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到30%,70%多的公积金仍在“睡大觉”。而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平均使用率已超过40%,其中浙江达到70%,许多城市使用率甚至达到80%-90%。我省公积金使用率显然偏低,这对职工购房和房地产业的顺利发展造成负面连锁影响。

  个别银行在公积金贷款方面表现得也很不大气。笔者有两个在省直事业单位工作的朋友分别购置济南黄金时代和银座花园的房子,问银行能否用公积金贷款,却被告知不行,最后用的是利率较高的商业贷款。事实上,朋友所在单位公积金交纳已有好几年,完全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而银行方面也并非不知。

  如果说在“公积金贷款”方面该“放”未“放开”,而在有些方面又该“收”未“收”好。

  哪些方面该“收”?对贷款炒房者该“收”,对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者该适当在贷款上限制一下。根据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的规定,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并不再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而按央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利率执行。由于这一条规定由商业银行自行掌握,全国各地都执行得较为“温和”,一些商业银行在对购多套房的消费者贷款时甚至执行和购“第一套”房时相差不大的政策,这就使贷款政策在遏制炒房方面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息息相关,如何建立“收放得当”的金融政策,既能有利于广大的中下收入者买房,又能将房地产业的“虚火”降下来,确实需要政策制定者拿捏准确、把握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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