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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交强险”征求意见,费率方案待定


[  网易    更新时间:2006/5/29  ]    ★★★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电(记者毛晓梅)记者28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最近,保监会连续两日在京召开了由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参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征求意见会。

据悉,保监会向与会代表通报了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以来“交强险”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并就“交强险”责任限额、基础费率测算及与交通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等焦点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

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保监会8项事权,主要包括:核准经营资格;审批条款费率;核查经营情况;与公安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制保险标志;制定责任限额;配合财政部制定救助基金办法;违规处罚。

此后两个月来,保监会积极会同相关部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要求,组织全行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行业协会还牵头抽调各中资公司精算骨干组成了专门的项目组,以市场上主要公司2001-2003年的经营数据为基础对费率进行测算,形成了几套定价方案。

保监会党委要求全行业从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既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又兼顾国情及社会承受能力,求真务实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真正将“交强险”制度建设成造福人民的平台。

听取多方意见斟酌费率方案

眼下,离7月1日“大限”只有30多天的准备期,保监会征求意见会在这个节骨眼召开,预示着交强险制度很快将破壳而出。

会上,“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即价格问题和责任限额即赔偿问题仍是讨论的焦点。大家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选择,迄今世界上还没有类似我国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先例。因此,在制定责任限额、基础费率及具体的费率浮动机制时,既要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社会诚信水平亟待提高等现实情况,在制定中将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紧密结合。

新闻背景: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对该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国务院于今年3月28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并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

“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

——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者险。

——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大限临近 “交强险”待破壳

随着7月1日大限临近,人们对有关机动车强制险费率及保额的问题越来越敏感,“1800元保5.2万元”被媒体反复传播,俨然已经成为事实,不过昨天(26日)下午,中国保监会明确表示,目前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及基准保费并未最终确定,其确定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6日下午,在保监会举行的季度新闻发布会上,机动车强制险问题成为记者追问的热点,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保监会迅即组织行业及公司开展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相关事权正在逐步推进,7月1日前应该能够逐一出台。”至于费率和保费问题,有关人员透露,至今没有保险公司正式提交方案给保监会。不过董波说,“对于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及费率水平,保监会及行业上下高度重视,反复研究,但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具体方案。”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针对近期以来社会上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准费率为“1800元保5.2万元”的传闻,中国保监会26日明确表示,目前这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基准保费并未最终确定。

本报讯(记者张嵩浩)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最高限额初定5.2万元之后,强制三者险的保费日前也已经初步确定为1800元。消息传出后,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认为这一价格高得有点离谱。

保费远高于商业三者险

保险公司不希望强制险太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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